2023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删除了 2018 年《公司法》中 16 个条 文,新增和修改了 228 个条文 1,其中实质性修改 112 个条文。本次修订,是 1993 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对我国 4300 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影响。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色就在把党的领导融进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新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该条内容与修订前公司法第十九条表述一致。但是结合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新增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机制在法律层面得到确立,但由于投资人不同,党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和民营公司中发挥的作用和参与机制应当有所区别。
一、国有出资公司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
《党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2019年《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行政政策和党内法规的颁行使国有企业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之一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了相应的法定地位。
通过持续的改革实践和理论探索,党组织在国有出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已经明确,国企中国式治理结构得以重建。国企法定治理主体已经由一般意义的公司治理的“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转变为“五会一层”(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及经理层)。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是基础治理主体,通过领导、决策、执行主链条推动国企改革与发展,股东会、监事会、职代会是支撑治理主体,分别从出资人、内部监督、民主管理等角度支撑国有企业健康持续经营。
与一般商事公司不同,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须服从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发展大局,承担特殊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要求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这表明,国企党组织通过集体决定或前置研究讨论程序享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权。董事会作为一般公司法意义上的经营决策机构,是公司事务执行和意思决定的主体,国企党组织支持董事会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现实中进一步划清领导权与决策权的权责边界。党组织成员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体制融入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将党组织的决定与意图体现于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之中已成为国企成熟工作机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民营公司(无国资参股)和国有资本参股但没有控制权的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应有所区别。
二、国有参股公司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
目前公司法只对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组织应发挥领导作用有明确规定,但对国有参股公司党组织该发挥何种作用以及参与公司经营机制并未提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国有参股公司比照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党建工作。而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斗堡垒,在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党章》第三十三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根据党章规定国有参股公司党组织并不直接对公司进行领导,而是通过引导和监督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等群团组织,团结群众来促进公司发展。
同时,根据《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持股比例合计50%以上的参股企业,党建工作原则上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和指导为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其他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应当加强对企业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参股企业得到充分体现,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参股企业党组织关系、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责任归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原则上应当保持稳定。” 因此,国有参股公司的党建工作由国有股东负责,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党组织应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经营其他事项方面,党组织主要发挥引导作用和监督作用。国有参股公司章程应对涉及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策权参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约定由党组织前置讨论。制度层面何为国有资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一步进行界定,否则动辄以国有资产流失或维护公共利益的理由直接领导国有参股公司的经营决策也不利于激发民营股东的活力和积极性,公司章程应在党组织需前置讨论的重大事项上进行细化约定,捋顺党组织与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层、职代会之间的关系。
三、民营公司党组织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
由于民营公司(无国资参股)和国有公司在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组织构架、企业目标、人事任免、社会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所以研究党组织参与民营公司治理的机制和效果不能套用国有公司模式。在民营企业中,党组织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治理,但会参加公司的重要会议与决策过程,主要发挥间接作用,具体表现在引导、咨询、统战、维权、协调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其目标是探索党组织建设与企业发展的最佳融合方式。民营企业党组织建设的重心之一在于“围绕生产抓党建,抓好党建促生产”。
党组织参与治理能够促进民营公司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绩效,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党组织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社会公信力。设立党组织是用共产主义价值观规范公司治理的一条渠道,党组织通过对党员高管的约束,降低了各个环节公司造假风险,形成良好的合规经营文化,增强公司社会公信力;2.党组织有助于提升企业政策认知水平。作为嵌入企业内部的政治主体,党组织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和上级党委的重要沟通桥梁,有助于民营企业获取并理解政策信息,从而消除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绩效的负面冲击;3.党组织有助于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职能之一是,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总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制度不仅是新公司法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党内法规对党组织提出的重要要求。国有独资公司、国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民营公司,都需要党组织发挥相应作用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但党组织的具体作用,需要根据公司业务性质、国资比例、员工人数、社会影响力等诸多因素,同时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党内法规的相关要求合理进行确定。作为公司律师应该将公司法律制度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融会贯通,探索和发挥党组织在各类公司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公司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职代会等在法制轨道上形成合力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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