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监督:明确职责“管资本”,“清单式”管理不越位

来源:河南日报网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曾鸣

9月3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统一集中授权管理,我省近日出台《河南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厘清我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边界,促进规范履职尽责。

界定国有金融资本

从金融资本的基本属性看,只有明确是国有的,才会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畴,执行统一规制,强化全流程监管。

何为国有金融资本?对国有金融资本界定的范围方面,《暂行规定》明确,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当享有的权益。凭借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当享有的权益,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地方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明确出资人职责

《暂行规定》明确,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主要职责是:指导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实施基础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资金融机构具体股东职权、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参与管理者考核任免、监督保值增值,制定规章制度及督促检查等。

“列清单”管理不越位

制定直接管理和授权管理清单,能够进一步提高效率,做到管理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暂行规定》明确,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按照重要性原则,对重大事项进行直接管理或授权有关国有法人股东管理,具体授权事项和管理程序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方式。

《暂行规定》提出,要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组织做好产权管理、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管理、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工资总额管理等。要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依法委派董事、监事,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重大事项审核。

“出台《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明晰出资人责任、厘清职责边界、理顺产权关系和资本纽带的迫切需要,是保障财政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科学高效履职,积极协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客观要求。”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集中统一履行省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做强做优,更好服务全省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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