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角度,《宪法》确定:公务员由国家资金(或公有资金)供养

先申明,在下非公务员,发帖是为了有不同音调。

网上突然冒出很多贴,说什么公务员由纳税人供养,这是典型的照搬非社会主义国家说词。《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任何纳税人的纳税资金,任何税费,不管资金姓公还是姓私,只要进入国家账户,比如财政部门资金,都属于国家资金(或者公有资金)。

这里指出,有大量的费税等不属于纳税人的纳税资金,比如土地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所有的公司包括任何人因使用土地等资源缴纳的费税不属于纳税人的纳税资金,大量的风景名胜古迹,产生的收入不属于纳税人的纳税资金,所有国有公司或单位的资金因某种渠道进入国家账户更不属于纳税人的纳税资金………太多了,甚至纳税人的纳税资金本身就可能包含国家资金,比如纳税人少儿时代享受国家资金的教育资源等等,这些累计起来,纳税人的纳税资金能占比超一成比例很难,把国家资金等同于纳税人的纳税资金,这是典型的无知或者故意扰乱。拜资本主义之福,把无价之物创造为有价之宝,比如风景名胜,国家资金才有多种渠道资金来源供养公务员。

公务员通过自身的劳动,由国家给予相应的报酬。从《宪法》角度来看,是《宪法》确定了公务员由国家资金供养!伸引,事业单位工资,明目繁多的补助都是由国家资金支付。

这个和非社会主义国家很不相同,比如美国,连美联储都是私人的,更别说土地等自然资源都属于私人的,在美国,纳税人的纳税资金基本上姓私,很难见到属于公有资金,公务员由纳税人供养,还真是正确的!可惜,社会主义国家好像就只有几个,不明就里或者颠三倒四的太多,所以非社会主义国家那种纳税人供养公务员的说法很具有煽情性:纳税人应该决定公务员的命运。

这里指出公务员的命运只有《宪法》赋予的人大才有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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