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对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北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本市将通过建立市级急需保护项目目录、安排经费专门支持急需保护项目抢救工作、急需保护项目经费使用协议期满将接受考核等方式,促进对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
建立市级急需保护项目目录
《办法》明确,所谓“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指《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规定的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了保护这些项目,本市将建立市级急需保护项目目录,该目录由北京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定,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一般五年认定一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急需保护项目目录的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在保护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能力并自愿承担急需保护项目抢救工作,可以向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符合保护单位标准的可建议作为申报单位。经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为申报单位后开展保护工作,并按照规定享受急需保护项目的相关政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调查发现符合申报条件的急需保护项目,可以向有关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建议。
安排经费支持“抢救”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根据需要会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制定急需保护项目的抢救保护方案。急需保护项目在抢救过程中出现传承中断风险,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约谈项目所在区的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人并督促整改。
市财政主管部门、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从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急需保护项目的抢救性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鼓励区财政主管部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本区域内市级急需保护项目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
急需保护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传承人、学徒应当落实保护计划,可以申请急需保护项目的项目经费,申请项目经费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申请使用项目经费的主体应当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相关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签订经费使用协议,并接受年度资金验收和绩效考核。
申请项目经费,应当优先用于:开展师徒传习活动的补助,包括对传承人和学徒的补助,主要用于鼓励收徒传艺,扶持学徒长期学艺、学艺有成;项目的调查与记录建档、保存,收集相关资料,研究并出版著作;补贴改善和提升传承条件;开展必要的培训、展示和传播工作。
经费使用协议期满将考核
急需保护项目的经费使用协议期满后,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依照协议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学徒可以作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储备人才;申报单位不是该项目保护单位的,在保护单位调整时,可以自愿申请成为该项目保护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申报单位、传承人和学徒可以申请下一年度项目经费;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学徒可以优先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考核为不合格的,申报单位、传承人及学徒应当向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改进措施,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酌情给予一至二年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得申请项目经费。宽限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未充分履职尽责的,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其改正后仍未取得明显成效,可按照有关规定取消保护单位或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考核结果为合格、优秀的,从市级急需保护项目目录中移出;对于宽限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的,存续状况恶化并难以稳定活态传承的项目,应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记录保存。
文/本报记者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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