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提高党建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管理工作,规范党建工作程序,提高党建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党建工作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打造良好的党建品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是指中国共产党在乡镇两新组织中的党员指导人员,其职责是指导乡镇两新组织党员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纪律教育、实践活动等,同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工作应当坚持政治属性、服务属性和管理属性相统一,做到政治考核、业务考核和绩效考核相结合,加强与其他党建指导员的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的组织建设、纪律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指导乡镇两新组织党员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纪律教育、实践活动等,确保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推动乡镇两新组织发展;
(四)组织开展党建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高党建指导员的业务水平;
(五)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权限:
(一)指导乡镇两新组织党员的党员管理工作;
(二)指导乡镇两新组织党员的党务工作;
(三)指导乡镇两新组织党员的纪律教育工作;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
(二)具有一定的党建经验和业务水平;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规范党建工作流程;
(三)加强对党建工作的考核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加强对党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党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与其他党建指导员的协调配合,形成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四章 考核
第八条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考核应当依据以下条件进行:
(一)党建工作质量;
(二)党员管理质量;
(三)组织建设质量;
(四)纪律教育质量;
(五)实践活动质量。
第九条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考核应当定期开展,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党建指导员选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考核结果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可以采用民主评议、考核评估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党建指导员选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党建指导员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党建工作数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四章 结束语
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管理办法是加强乡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举措,它为乡镇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有利于推动乡镇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实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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