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8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发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包括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军队科研单位、公安和安全部门等。
二、科研试制费的构成
科研试制费是指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资金,其构成包括:
1.中央预拨科研试制费:按照中央预算制度规定,从中央预算中预拨给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的科研试制费。
2.地方资助科研试制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中央预算制度规定,向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给予的资助科研试制费。
3.其他资助科研试制费:包括军队科研经费、军队科研设施费、军队科研人才资助等,具体由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和情况确定。
三、科研试制费的使用
1.用于支持科研试制活动: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应当将科研试制费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活动,包括科研项目的论证、研究、试验、测试、评审等。
2.用于支持科研试制人才: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应当将科研试制费用于支持科研试制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奖励等。
3.用于支持科研试制设施: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应当将科研试制费用于支持科研试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等。
4.用于其他支出: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还应当将科研试制费用于其他支出,包括设备采购、人员培训、学术会议、科研经费管理等。
四、其他规定
1.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应当合理使用科研试制费,不得虚报、冒领、骗取科研试制费。
2.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试制费使用的管理制度,规范科研试制费的支出、审批和使用程序。
3.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的管理,确保科研试制费的正确使用和高效利用。
以上就是《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对各国防科研试制单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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