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经费管理新旧政策

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市财政局、市科委于3月24日发布了《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做好政策衔接,现就项目组织实施不同阶段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正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或评审的科研项目

已填写申报书的项目,申报书不再调整。后续在任务书签订阶段结合申报单位意见对间接费用等进行调整;尚未填写申报书的项目,原则上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报书。

已启动的项目评审,按照原有方式组织开展;尚未启动的项目评审,应按新政策在项目评审的同时开展预算评审。

已提交任务书的项目,原任务书暂不做调整,执行中适用在研项目的调整要求。

2.关于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需要执行新政策的,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

3.关于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

执行期已结束并已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对于尚未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按照《管理办法》关于设备费、预算调剂等管理新要求(间接费用、劳务费按原政策执行)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形成验收结论。

4.关于结余资金。

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已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的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尚未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尽快修订或制定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科研财务助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好在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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