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不进入监管账号,购房合同无效?(购房款未进入监管账号合规吗)

房款不进入监管账号,购房合同无效?(购房款未进入监管账号合规吗)

继2022年6月30日江西景德镇某楼盘业主因楼烂尾发出强制停贷通知后,郑州、合肥、武汉等多个城市相继出现业主想“停贷”的现象。此事件发酵后,迅速引起银保监会、银行、地方政府等多方关注。

7月14日,银保监会作出回应称,将引导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参与风险处置,加强与住建部门、人民银行的协调配合,支持地方政府积极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在多份“强制停贷”的通知中,小编发现业主最关心的,是预售资金的去向,以及预售资金是否有受到严格管控等问题。针对此情况,多地出现应对措施。

7月12日,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公告,《沧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7月14日,为有效防范商品房延期交房增量问题,陕西西安市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13项措施,其中包括确保购地资金合规、项目建设全程监管、预售资金全额入账、严格拨付标准、夯实银行责任、健全房地产信用管理等;同日,广东汕头出台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样强调“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购房者需直接按照合同将资金打入监管账户。

小编阅读相关内容后,发现有人在社交平台发帖称,从整体来看,西安、汕头、沧州等地的监管政策表述上没有明显差异,所突出的亮点是预售资金配置有所改善和细化。还注意到的是,沧州市出台的其中一项《办法》颇有意思,即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设立监管账户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须注明:如“购房款不进入监管账号,此合同无效,买售双方可随时解除”字样。

如何设定监管账户?《办法》规定,在申请商品房预销许可之前,开发商应选择一家监督银行,根据以下原则开立专用账户,并同监管银行、监管部门签订新的商品房预登记协议。无监管账户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给予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网上登记。

同时,《办法》中明确,为确保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预售方不得直接存入房价款。购房者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直接向监管账户发放按揭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

那么如何有效管控监管账户信息?《办法》提出,将监管账户信息实时传输至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预售商可以选择监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与开发商签订监管协议后,必须在监管项目售楼处设置监管账户专用存储设备,并与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实现监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交流帐户信息。“资金监管问题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之前各地都有相关政策,但监管难度较大,上面提到的信息联通,或许能有效解决监管难题,比如资金去向等。

针对上述政策,小编在社交平台上看到,有人解释说,如果购房款没有进入监管账户,那么政府对开发商的监管就失控了,所以可以确定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的合同无效,购房所附的贷款合同也无效。

这一举措仍然是积极的。有人认为,虽然上述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已售期房顺利竣工交付,但可以最大程度规避风险,严格控制预售资金。但是,如果购房款没有进入监管账户,那么购房合同的无效是否具有全国推广的作用,还是值得推敲的。“商品房交易是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如果该行为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为充分且终止合同的必要条件,应有效,但不可追溯。”

并且还认为,预售资金的严格监管,是需要与灵活运用相结合的。不能盲目的控制,不然会导致房企自身资金流动性恶化。很多城市的“保函”做法,还是值得推广的,通过灵活有效的资金监管,达到保障房交付的目的,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性政策。

总之,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旨在保护购房者权益,防止开发商挪用资金挪作他用。购房款不能用于房屋建设,未纳入监管的,合同无效,它是一种行政措施,也应该用于信用管理和其他手段以防止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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