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卫卫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采购实践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认定存在模糊含混、边界不清的情况,预算单位变更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报流程不是很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批审核也较难把握,为此我们印发了《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细化具体要求,以提高政府采购执行效率。”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
《通知》指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有四种适用情形:
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适用情形。
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标的可以与原采购项目不同,但需符合与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配套性。
四是公开招标等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审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根据《通知》,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 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通知》明确,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确定分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公开招标等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三种情况,并针对不同情况,对是否邀请专业人员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出具具体论证意见,是否需要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是否需要财政部门的批准等进行了明确。
《通知》还明确了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申请资料及流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盖章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并提交如下材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论证资料、公示材料以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除此之外,海南省财政厅还以附件形式提供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论证表、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参考模板。
以下为《通知》全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2.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兼顾公共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和政府职能转变,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统筹确定是否面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采购。
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已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并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够满足应急需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由于采购人缺乏合理规划导致项目具有紧急性的,不具备不可预见性,不属于该条款适用情形。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添购标的可以与原采购项目不同,但需符合与原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配套性。
(四)公开招标等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审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确定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
1.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1类和第2类、第(三)项适用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邀请专业人员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出具具体论证意见每名专业人员应分别出具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明确。专业人员组成论证组应当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专业人员可以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自行选定的,原则上应选择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专业人员与单一来源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业人员论证后采购人需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参考模板详见附件1)),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2.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3类、第(二)项适用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无需邀请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无需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但应在采购活动完成后予以公告。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活动开始前)
1.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1类和第2类、第(三)项适用情形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邀请专业人员对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出具具体论证意见,无需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2.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3类、第(二)项适用情形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无需邀请专业人员出具论证意见,无需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三)公开招标等失败后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适用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或者采购过程合法合规出具具体论证意见提供供应商质疑情况说明,并将拟采用单一来源的理由及供应商名称等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单一来源批准后,采购人不得对采购标的及相关要求作实质性修改。
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申请资料及流程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预算单位盖章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并提交如下材料:
1.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2)。审批表应载明以下内容: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及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等内容;主管预算单位同意意见并盖章。
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3.论证资料。三名以上的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明确,依据充分合理,意见不明确或含混不清或者依据不充分的,属于无效意见,不具有论证效力。
4.公示材料。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公示证明材料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相关材料。
5.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1类和第2类、第(三)项适用情形的,需提供以上全部资料;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3类适用情形的除提供1、2、5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书面文件;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适用情形的除提供1、2、5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关于任务下达时间和完成时间的书面确认材料;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四)项适用情形的,除提供1、2、4、5项资料外,还需提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评审专家出具的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或者采购过程合法合规的论证意见。
四、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执行
(一)组织协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参考模板详见附件3),并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2.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3.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4.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确定成交。采购人在自行完成单一来源协商或收到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协商情况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协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发布公告。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
(四)签订合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六)履约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及时支付款项。
五、其他
(一)单一来源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法律法规规章或省部级文件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经审批同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还应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三)本通知涉及的采购结果确认、合同签订以及信息公开的时间期限,国家或我省另行提出更高时限要求的,按更高要求执行。
(四)涉密政府采购、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一来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采〔2018〕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论证表(参考模板)
2.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
3.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参考模板)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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