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研究中心(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1. 项目名称:法律服务采购项目(2023-2025);
2. 项目编号:0747-2360SCCZAH97;
3. 采购人名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邮政研究中心(邮政科学研究规划院有限公司);
4. 本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5. 采购内容:包1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期2年),包2为法律事务专项代理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2年);
包号 | 服务内容 | 拟成交/入围数量 | 主要服务内容 |
1 | 常年法律顾问(2年服务) | 1 | 1.提供日常科研、管理、合作、用工等所遇问题的法律咨询,依法给出法律意见建议; 2.协助我院起草、制订、审查、修改日常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3.应我院要求,参加我院相关会议、谈判、磋商、调研,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
2 | 法律事务专项代理(2年框架协议) | 2 | 1.为我院专项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建议等; 2.应我院要求参与或主导专项法律事务分析研究、决策、论证、调查、处理以及法律见证等活动,配合参加相关会议或谈判; 3.起草、审查和修改起诉状、答辩状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 4.代理、代表我院进行出庭答辩、调解斡旋等。 |
具体内容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6. 质量标准:符合采购文件、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要求;
7. 供应商应满足如下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须提供承诺书、网站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3)供应商须具有司法机关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
(4)供应商须为律师事务所的总所或分所,且成立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低于10年;供应商如为总所,其注册地须在北京、或在北京注册有分所;供应商如为分所,其注册地须在北京;
(5)供应商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网站无惩戒记录;
(6)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分包的活动;
(8)供应商须承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发票形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由采购人在签约时指定;
(9)供应商必须获取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并进行登记备案;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得分包、转包。
8. 《采购文件》获取:
采购文件获取时间:自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14日,每日09:00至11:30,13:00至17:00(北京时间24小时制,下同);
(2)采购文件获取方式:平台报名并下载文件;
9. 《响应文件》的递交
电子版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09:30
纸质版响应文件需以邮寄或者现场方式递交
注:纸质版响应文件应为线上电子版响应文件的打印版。
报名方式及文件获取方式等详细公告内容可在微信公众号“律采标讯”中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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