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因合同管理出现问题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也在现实中频频发生。其中,如企业被认定构成单位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不仅会被判处罚金遭受经济损失,给企业的商业信誉、市场竞争力、甚至是企业的生存都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企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被判处刑罚,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同时,对个人声誉、信誉也有不良影响。这些损失、影响都是民商事诉讼后果无法比拟的。随着2016年国资委《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发布,合规制度建设的帷幕在国有企业中已正式拉开,2021年3月11日, 合规管理写进“十四五”规划。在2020年7月14日山西省国资委发布《山西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合同管理被正式确定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之一,企业合规已是大势所趋。现正当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的全面启动之时,本文以煤炭行业在合同管理领域发生的 “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骗取贷款罪”为例进行归纳总结,目的在于分析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刑事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合规建议,以期为企业防范合同管理领域的刑事风险、实现依法依规经营、降低企业及经营者、管理者及员工被刑事追责风险提供参考。
一、数据统计
(一) 案例筛选
本报告中,我们以2004年8月至2021年7月间煤炭行业的案例为目标,设定关键词为“煤炭”“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骗取贷款罪”, 在Alpha平台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802个刑事案例。再将仅涉及个人犯罪、程序性法律文书、非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等与本文归纳总结主旨不符的案例排除后,最后纳入数据分析范围的有效案例共有362例。
(二) 统计结果
1. 案例统计
在362个案例中,合同诈骗罪居多。涉及合同诈骗罪的有281例,占77.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有8例,占2.2%;骗取贷款罪的有73例,占20.1%。这些案例中,公诉时单位直接作为被告人的有57例,占15.8%,审判时上述企业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有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共有18例,占4.9%,民营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共有344例,占95%。同时还有176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6名实际控制人、18名实际经营者、9名挂靠他人公司的经营者、41名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23名工作人员、4名授权代表等被追责。
2. 刑罚统计
在所判处的刑罚中,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案例中共有204例个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28例个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单位受处罚中,除了情节较轻的之外,大部分的企业都被处以200万元以上的罚金。因基础刑罚较重,故虽然有其他的量刑情节,如认罪认罚、退赔损失、谅解等,也很难适用缓刑和降低罚金数额。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的案例中,共有4例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余4例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情节中,以如实供述、积极退赔为主,仅2例适用了缓刑。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的案例中,自然人共有35例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8例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企业被判处刑罚,除少数被判处10万、20万罚金外,多数被判处50万以上罚金,最多的犯罪主体被判处500万罚金。
3. 地域分布统计
合同诈骗罪,广泛分布在全国30个省及直辖市中。从数量分布看, 主要集中在两类地区。第一,集中在煤炭资源储量丰富的省份。如作为资源集中地的山西、内蒙古,煤炭储量居全国前列,分布面广,且品种齐全。植根于丰富的煤炭资源,各种交易中更易滋生合同诈骗罪。第二,集中在煤炭需求量大的省份。如河北、山东、江苏、浙江,上述地区贸易频繁,需煤量较大,容易产生以煤炭买卖合同为由实施的诈骗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山西、河北各产生2例,山东3例,安徽1例。
骗取贷款罪,广泛分布在全国21个省市之中。除立根于资源丰富的内蒙古8例犯罪、山西产生4例、河南6例外,骗取贷款罪更偏向于区域经济发达地区,如有18例骗取贷款罪产生于山东,剩余骗取贷款罪案例分布在湖南6例、河北4例等。
二、总结分析
(一) 风险环节
无论是合同诈骗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都有一个“骗”的共同特征。归纳以上有效案例,“骗”的风险突出在以下环节:
1. 生产经营资格、手续上
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经营许可、铁路计划等资质证照或批件手续,都是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生存命脉,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故,在投资、合作、转让、置换、买卖等交易中也成为风险最高的地方。如,隐瞒没有探矿权、采矿权、煤炭经营许可的,或者权利证件过期了签订合同的;权利证件被人民法院冻结后转让的;编造项目可研报告,谎称已取得煤炭开采权及合法手续签订的合同的;谎称有铁路运输计划保障、有铁路专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以虚假的货权转移证明签订合同的;以具有向财政部门申请调煤保电专项资金用于煤炭销售的“优势”为名签订合同的。
2.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
多采用:如隐瞒债务缠身事实,借用有一定经济实力主体的名义,或采用虚假主体身份签订合同的;伪造印章、签名、授权书签订合同的;采取拖延履行、部分履行或以继续签订合同表示合作诚意为名,收款或收货后挪作他用的;以能够代购、低价购买煤炭的为名签订合同的;虚构煤炭生产能力签订大宗合同的;本身煤质不符合需方要求,冒充有符合要求的煤炭予以销售的;以先履行小合同的方式不断要求相对方支付大额价款,再将购煤款用作他用;有收款后逃匿、转移资金、挪作他用、偿还其他债务的;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制作符合银行贷款要求的虚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报表、煤炭购销合同、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以资产评估造假、虚假担保手续等签订合同。
3. 企业性质上
在统计的362例案例中,国有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共有18例,占4.9%,民营企业涉嫌刑事犯罪的共有344例,占95%,民营企业呈现出刑事风险的高发区。
以上风险,实质与企业的合同合规管理有着直接联系。有的企业没有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有的没有监督风控机制,有的是有管理制度机制但流于形式,员工在合同的签订时基本按照惯例、安排去操作,“领导”说了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风险没有控制、补救措施。加之煤炭行业本身是高风险行业,受资源、生产条件、市场、政策影响较大,这就给诈骗与被骗留下了空间。
(二) 典型案例
下面从几个具体案例中,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及经营管理者在合同管理领域的刑事风险。
案例一:孝义市H煤业有限公司、田某犯合同诈骗罪案,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11刑终29号刑事裁定书。
关键词: 收取预付款 未能履行合同 拒不退还 企业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双罚
案情概要: 2010年4月,被告人田某购买被告单位孝义市H煤业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江某(在逃)入股成为该公司股东。2012年4月,被告人田某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儿子田小某。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被告单位孝义市H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国电Q热电有限公司、天津市L商贸有限公司、襄樊市F煤炭有限公司、山西T冶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江W化工燃料有限公司等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收取预付款,但该公司均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并将预付款挪作他用拒不退款。另被告人田某还实际参与骗取江西九江W化工燃料有限公司205万元,剩余公司的合同以及预付款均由江某签订并支配。一审法院判决后,田某以无诈骗的故意、不知情、非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应承担责任,不构成犯罪等理由,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为后果:四家被害单位预付款合计574万元未收回,合同未履行。
被告单位孝义市H煤业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孝义市H煤业有限公司退赔各被害单位预付款合计574万元。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孝义市H煤业有限公司与四家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收取预付款,后均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该单位虽组织了一些煤运到金晖站台并申报了铁路运输,但铁路运输未获批准,原审被告单位将该煤另行处置,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且拒不退还被害单位预付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关于被告单位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无诈骗故意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田某作为H煤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参与管理、经营,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系单位犯罪,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二:杨某、李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刑终903号刑事判决书。
关键词:假借名义签合同 审查失职 未履行审批程序 直接负责人被处罚
案情概要: 2013年至2014年4月,蒋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淮南市D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煤炭贸易欠陈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江阴Y煤炭市场有限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江阴Y煤炭市场有限公司因煤炭贸易欠山东G煤炭配送有限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2014年4月29日,蒋某、陈某承包上海JF(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能源部,借用J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后在百度百科首次登记“上海JF(集团)有限公司”词条,将J公司虚假介绍为国内贸易部直属企业K物产集团(商务部直属管理)的控股公司。2014年8月,蒋某找到时任国有公司安徽X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物资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杨某,设备材料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市场部副主任的被告人李某,谎称J公司是商务部下属的国有企业,提出以X物资公司为平台采购销售煤炭的合同模式,即以X物资公司名义采购煤炭转售给J公司,J公司再转售给南方水泥公司,J公司支付X物资公司每吨1.5元的报酬,上游煤炭供应商及下游煤炭采购商均由蒋某负责,X物资公司无需任何资金投入和承担任何风险。李某上网查询J公司百度词条后,对蒋某的介绍信以为真,并向杨某汇报。杨某、李某在未严格审查J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的情况下,草率接受蒋某提出的合同模式并与J公司签订销售煤炭合同。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2月9日,蒋某以X物资公司名义从广西黎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总金额16155.91445万元的煤炭,同时以X物资公司名义与J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将煤炭货权全部转给J公司,并随即将煤炭货权出售得利或转移给陈某等人折抵债务。2015年1月23日、2015年3月6日,李某、杨某分别前往J公司考察核实合同履行情况,蒋某、陈某等人谎称J公司是国有企业,资金实力雄厚,以X物资公司名义采购的煤炭经过J公司转手已经出售给南方水泥公司,隐瞒煤炭已被实际转移的真相,骗取X物资公司信任以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杨某、李某仅听取蒋某等人口头介绍、言语承诺,未认真考察J公司,未认真核实合同履行及货物交易情况。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李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不服,杨某以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失职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证据不足等理由,提出上诉;李某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不是X物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属于适格的犯罪主体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李某改变了量刑。
行为后果:X物资公司尚欠五家煤炭销售企业公司14655.91445万元。截止案发,X物资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银行存款及债权共计815.186211万元。立案时,造成国有公司X物资公司需对广西黎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万林木材产业园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承担共14655.91445万元的债务。
被告人杨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李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理由:关于犯罪主体适格问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追究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本案中,X物资公司是国有公司,杨某在涉案期间担任X物资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设备材料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并兼市场部副主任。虽然被告人李某当庭辩称:合同按照规定要报上级单位审查,但上报不是我的职责,我不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不构成犯罪。李某上诉也提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不是X物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属于适格的犯罪主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但法院经查,李某在涉案期间担任X物资公司设备材料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任并兼市场部副主任,涉案煤炭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属于其担任领导的部门职责范围,其对煤炭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负领导责任,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李某关于其不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适格主体,其行为不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认定杨某、李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主体适格。关于二被告人客观上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院认定,杨某作为国有企业总经理,明知涉案合同须经X物资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并上报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批准后方可签订的情况下,仍未经集体研究、上报审批等程序,擅自做主,在签订时,李某仅上网查询J公司百度词条后,就对蒋某的介绍信以为真并向杨某汇报。杨某、李某在未严格审查J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的情况下,草率接受蒋某提出的合同模式并与J公司签订销售煤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仅听取蒋某等人口头介绍、言语承诺,未认真核实合同履行、货物交易等情况,导致X物资公司被诈骗,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案例三:韩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逯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
关键词:借用名义贷款 公司未使用 行为人被处罚
案情概要: 2012年6月,被告人逯某通过杨某乙认识了被告人韩某,逯某提出可以采取保理贷款的模式从深圳F银行济南分行(后更名为P银行济南分行,以下均统称为P银行济南分行)办理贷款。后韩某又联系了D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在逃),二人确定用D公司作为贷款主体,以虚构的D公司在华电公司有2573.439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抵押,伪造D公司财务报表,签订虚假的辰恒公司和D公司煤炭购销合同等资料,向P银行济南分行申请贷款。逯某对韩某、韩某提交的相关资料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并在前往华电公司核保时未按规定对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致使韩某、韩某等人于2013年2月6日骗取P银行济南分行贷款2000万元,该笔贷款先后转入D公司帐户、辰恒公司帐户,韩某、韩某将该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购买房产等。2013年8月,韩某等人用崔某的2000万元归还了上述银行贷款。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不服,以犯罪主体应为D公司,其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等理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为后果:韩某、韩某等人于2013年2月6日骗取P银行济南分行贷款2000万元。被告人韩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裁判理由:韩某关于D公司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主体理由,没有被法院支持。法院经查明,被告人韩某仅以D公司的名义骗取贷款,所骗的贷款并未归D公司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合规建议
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者非常关注的问题。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应加强管理,更应当注重合规管理。搭建合规管理体系,打造有效合规计划,加强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才能实现对风险的应对和防控。从刑事合规风险方面来说,搭建合同合规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 设计良好的合规计划,建立适当的合规制度和程序
1. 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结合合同签订、履行的程序,对相对方的资信调查、双方的合作方式、合同的签订程序、跟踪管理、风险预警、风险把控、风险处置、补救措施等事项制定详尽的、可操作的制度流程体系。企业不仅要关注签约合同的成功率,更要将相对方的资信、履约能力作为关注的重要内容。全方位建立合同签约前中后期的合规体系,将合同合规管理贯穿于合同洽谈至履行终结的整个过程。
2. 建立合同管理培训制度,留存培训档案
有合同管理体系,要让员工熟练掌握需要进行培训,建立培训制度。就培训的内容、人员范围、间隔期限、培训方式、签到方式、考核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培训应当是常态化的,并将每次培训过程予以留痕存档。雀巢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参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甘1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刑终89号刑事裁定书),正是得益于雀巢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合规管理体系,通过员工手册、员工行为规范、培训记录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各被告员工违反公司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企业因有合规体系,成功切割了企业与员工的责任。
3. 建立不合规匿名举报、调查制度
就合同管理中的风险、不合规行为的举报受理方式、调查程序、保密措施等事项建立制度。匿名举报制度,可以为员工创造不惧报复的环境,调动员工监督不合规行为的积极性,是企业及时获得不合规行为的风险预警,企业减少或降低法律风险的保障。调查制度,是企业发现、识别、纠正不合规行为的有效途径。
(二) 要有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机制,保证合规计划得到有效执行
1. 建立合规管理组织,保障合规管理人员自主权和拥有足够资源
2018年11月2日我国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合规管理组织及模式,配置足够的人员,保障合规管理人员能够自主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人员的干涉,才能让合规计划落地执行。
2. 建立运行奖惩制度
就合同管理合规制度运行中应予激励的行为、应予制裁处理的行为建立可行的、恰当的奖惩制度及救济途径。激励和惩罚制度是合规计划得到有效运行的标志。
(三) 建立有效识别机制
有效识别违规行为,并建立合同签订、履行各环节中的违规行为报告和纠正制度,包括内部的审计制度、控制措施、合规文化、纠错机制等内容,减少或消除此类不合规行为。从前述列举的三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涉案企业还是被害单位均未做到上述三个方面。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均没有建立良好的合同合规管理制度和程序,或者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也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没有不当行为的识别、预警、纠正机制,以致企业、经营管理者受到了刑事制裁,被害单位也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结语:在2017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明确指出:“合规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良好治理原则”的保障,“在很多国家或地区,当发生不合规时,组织和组织的管理者以组织已经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作为减轻、甚至豁免行政、刑事或者民事责任的抗辩,这种抗辩有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所接受”。2021年6月和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前后发布了两批共十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是在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实现合规管理后获得了宽大处理的实证案例。企业因合规而减轻或避免了由于受到法律制裁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这正是合规给企业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积极促进作用,是合规的价值所在。
国浩律师事务所
作者:毕景芳 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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