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会诊制度(卫生院会诊制度汇编)

(一)院内会诊

1.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2.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填写会诊单,主治(住院总)以上医师签名后,可以申请会诊。普通会诊应在二天内完成,急会诊随叫随到,到位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会诊后要书写会诊记录。为了要保证会诊质量,会诊单要写明邀请何专科,应邀科室尽可能派对口主治或主治以上职称专科医师前往会诊。若前往会诊的医师为一线值班医师,须保证病房有医生在岗,必要时请住院总或二线医师回病房。

急诊科接诊涉及多个专科的患者时,急诊科医生必须首先进行初步检查和急救措施,同时邀请相应专科医生急会诊,共同制定诊断、治疗方案。

3.科内会诊: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4.院内大会诊: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由提出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医务科(或院长)尽可能参加。

5.进行各科会诊时,经治医师要做好会诊准备,做好会诊记录。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有医师陪同会诊病人。

6.急诊科会诊

急诊科医生接诊涉及多个专科的患者时,应按照医院会诊制度的规定请相关专科会诊,经专科医生会诊后需收入院治疗的患者由急诊科医生根据会诊结果收入相应专科,需要急诊手术的患者立即启动“危重病人急诊手术绿色通道”。若患者可能涉及多个专科疾病,必须由病情最重的专科先收治,然后请相关专科会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推诿病人。当各科会诊医生因收治问题存在意见分歧时,立即报告急诊科主任进行协调,若急诊科主任协调无效,立即报告医务科进行协调(非上班时间报行政值班)。

7.二次会诊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治疗,不断提高肿瘤的诊治水平,为患者制定更合理的治疗方案,对确诊为鼻咽癌、食管贲门癌、肺癌、肝癌恶性淋巴瘤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实体瘤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必须进行二次会诊(肿瘤科按治疗计划定期放疗、化疗的患者除外), 并填写《肿瘤患者会诊记录》和《住院治疗方案》及《出院综合治疗方案》。具体规定如下:

(1)上述恶性实体瘤患者一经确诊,在实施治疗前,必须请相关科室会诊(如术科与肿瘤科的相互会诊), 共同商定治疗方案后再实施治疗。

(2)患者出院前需再次请相关科室会诊,拟定下一步的治疗方案,同时便于追踪患者。

(3)会诊医师必须是专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人员。

(4)各相关专科应以科学的态度,相互支持和配合,选择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若各专科的治疗意见不能达成共识,由医务科组织讨论,决定治疗方案。

(5)信息科建立审查肿瘤病历制度,凡上述病种的病例中有不足二次会诊记录者作未完成以上规范登记,报医务科按违反专科收治条例处理。

(二)外出会诊

1.外出会诊程序:

(1)邀请院方向本院医务科提出申请,同时递交盖有院方或医务科公章的《会诊邀请函》。

(2)邀请医院符合卫生部规定的相关要求基础上,医务科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指定相应专科派出会诊医师并出具《应邀会诊出诊单》。

(3)应邀会诊医师持加盖公章的《会诊邀请函》及《应邀会诊出诊单》到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参与会诊工作。

(4)《会诊邀请函》及《应邀会诊出诊单》原件一式四份,邀请、应邀单位及会诊医师各执一份备查,另一份附患者病病历中。用传真方式提出会诊邀请或应邀会诊的,应及时补齐上述材料的原件。

2.外出会诊要求: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诊疗经验的医师方可参加院外会诊。

(2)外出会诊医师应安排好本职工作才能外出会诊。

(3)受邀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尊重同行,杜绝高傲自大,详细了解会诊患者病情,亲自诊查患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与邀请方医生共同制定诊疗方案,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件。在返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主任及医务科。如在外会诊(特别是手术)过程中有意外发生,回院后应及时向医务科书面报告。

(4)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5)医师外出会诊,不得索要、收受邀请医院、患者及其家属的礼金或实物,不得私自提供医疗材料,不得借机销售医疗材料。未经医院同意,不得私自携带本院仪器设备及医疗材料。外出会诊医师还要承担对危重及疑难患者的后续诊疗过程提供专业咨询、对发生术后并发症进行指导和参与抢救的责任。

(6)如果医师擅自到非执业注册地点会诊或在会诊中违反本制度第5条规定的,将按卫生部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处理,医院不为其行为负责。

(7)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请院外会诊

需请院外会诊时,由科主任提出,并填写《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由患者/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同时填写《会诊邀请函》(一式四份),将《会诊邀请函》(一式四份)和《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一起交到医务科。经医务科同意后,按医院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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