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接入参照《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日前,国家能源局在互动平台回复网友提问时表示,分布式光伏项目系统接入的有关事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近日,有网友咨询: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期建设,一期预计装机容量6MW,二期预计装机容量6MW,自发自用,已取得备案证明。想咨询下发改委或能源局是否对接入系统有相关文件要求:

1、项目若满足10kV接入时,不能升压成35kV接入或高电压等级,否则就不算是分布式光伏项目?

2、是否还是按《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 / GDW 1480—2015规定:“若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优先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执行?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以下简称《办法》),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办法》还明确,分布式发电包括“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新能源发电”、“电网企业应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以城市或县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发电投资人申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无障碍接入。对于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按专门设置的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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