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示范文本2022版)(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内容)

宜昌市(物业区域名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示范文本2022版)

使 用 说 明

1.本示范文本供拟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时参考使用。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可根据本物业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拟订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应当征求业主意见,经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表决通过后实施。表决规则应当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一并送达业主,并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同时公布,公布期截止投票结束。

宜昌市(物业区域名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区域名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维护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宜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物业区域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

第三条 本物业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召开。

第四条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拟定的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业主可以提出异议,筹备组应当对异议进行答复。

第五条 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 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七条 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二)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三)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四)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五)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表决选举权;

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采用以下第(可多选)种方式:

(一)纸质投票;

1.现场投票;

2.挂号信邮政快递方式投票;

(二)(政府建设的电子投票系统名称)电子投票系统投票;

(三)微信、QQ、电子邮件投票,

(四)。

  1. 业主应当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参与决策本物业区域共同管理事务。

采用纸质方式投票,业主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业主本人填写表决选举票后,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也可以按本规则规定的纸质投票方式中的其他方式投票。

业主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被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采用纸质方式现场投票。

第十条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权;业主为非法人组织的,由非法人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权。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本物业区域内且登记在居(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行使投票权。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类。

表决选举票一经投出,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

第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选举票内容包括选举信息和表决信息。

(一)表决信息包括表决事项及下列信息:

1.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表决意见;

2.。

(二)选举信息包括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姓名、职业、政治面貌及其下列第项信息:

1.性别;

2.年龄;

3.。

第十三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身份。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中的挂号信、邮政快递方式投票的,筹备组还应当确认业主通信地址等信息。

  1. 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公布电子投票规则、投票操作指南,供业主按程序绑定房屋信息。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身份。筹备组还应当分别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规定的会议时间起点、终点(时间跨度不宜超过20日)在电子投票平台中开启、关闭投票。

第十五条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的电子邮箱账号等信息。

第十六条采用微信、QQ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的微信号(手机号)、QQ号等信息。

第十七条筹备组应当组建个收发票组,每组不少于2人,由从筹备组招募的热心业主、组成。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由收发票组负责纸质表决选举票(以下简称纸票)的发放。收发票组当面递交纸票的,由业主在纸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收票人为非业主时,收发票组应当场联系、告知业主,并请收票人将纸票及时转交业主;放入业主信箱内或者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收发票组应当记录详细情况;邮寄的,收发票组应当保留邮寄存根。

发放纸票的时间为日。发放纸票时间结束后,筹备组应当公布纸票发放情况。公布内容包括:纸票送达的基本情况;无法送达的业主名单(提示:建议使用房屋坐落信息);提请未收到纸票业主注意的事项(包括请业主见到公布的信息后速与筹备组联系,在投票截止时间前领取纸票,行使投票权);筹备组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及每一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表达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业主应在纸票上相应的栏内填划,并在签名栏内签署自己的姓名。

第二十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投票时间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为准。发放纸票与投票可以同时进行。投票采用下列第(可多选)种方式进行:

(一)流动投票。即投票期间,由收发票组上门收集业主的投票。在确认投票者的业主身份后,由业主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到收发票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

(二)集中投票。即投票期间,筹备组在本物业区域出入口或指定地点设立投票箱,由业主或受托人持有效证明,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票箱。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身份验核、签收及登记纸票等工作。筹备组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到场监督。

(三)。

第二十一条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每天投票结束时,收发票组应将票箱封箱,放置到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安全地点,任何人不得毁损票箱。

第二十二条 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电子投票结束后,计票由电子投票系统自动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用挂号信、邮政快递方式进行投票的,业主将经本人签名确认的表决选举票连同本人同时持有签名确认的表决选举票和本人身份证的照片(至少一张),于投票截止时间前寄达筹备组。

第二十四条 采用电子邮件、微信、QQ方式投票的,业主将经本人签名确认的表决选举票扫描件(或照片)连同本人同时持有签名确认的表决选举票和本人身份证的照片(至少一张),通过经筹备组确认的电子邮箱地址、微信号、QQ号,于投票截止时间前寄达筹备组。

第二十五条 采取下列第 (可多选) 项确认参加会议表决的业主:

(一)业主在纸票上签名确认,并将纸票投入票箱的;

(二)业主在(政府建设的电子投票系统名称)电子投票系统投票的;

(三)业主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纸票上签名确认,并将纸票投入票箱的(受委托人应当出示并提交委托书);

(四)业主在纸票上签名确认,通过挂号信、邮政快递等投送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寄达到筹备组,筹备组确认收悉的;

(五)业主在表决选举票上签名确认,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已传输到筹备组指定的电子邮箱、微信号、QQ号,筹备组确认收悉的;

(六)。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后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由验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进行公开验票、唱票、计票,统计投票结果。必要时可以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二十七条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束后日内统计出投票结果并公布。

筹备组应当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及其相关资料、业主的投票信息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业主可以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二十八条 凡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有本物业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否则表决无效。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当选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均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一并选举,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排序,排名前名的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自当选正式委员中得票数最低的委员之后前名候选人当选候补委员。(提示:应根据《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和候补委员人数填写空白处数量)

(三)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时,按照候选人获得同意业主人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业主人数高的前名候选人当选。(或按专有部分面积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专有部分面积数高的前名候选人当选;或按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数值高的前名候选人当选)(可选择)
(四)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最后第名候选人并列时(即产生两个以上的并列第名),由并列的候选人以抽签方式决定。
(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人数(即少于名)的情形时,不足部分的委员名额,根据差额选举的要求,在30日内另行征集所需候选人报名,进行补选,直到正式委员名额满员。当候补委员名额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另行确定时间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第三十一条 参与投票表决的业主应当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还可以投弃权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无效票,不计入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人数和面积数:

(一)虽已投票,但未明确表达赞成、反对、弃权意见的;

(二)投票人的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的。

第三十二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所投的票数,多于本物业区域应投票人数和面积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本物业区域应投票人数和面积数的有效。
每一张表决选票所选的人数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本款所指的无效票计入参加本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人数和面积数。

第三十三条 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选举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第三十四条 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且当选的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包括候补委员)的人数达到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的人数)的,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成立。

第三十五条 业主对投票表决选举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业主对筹备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业主发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示范文本2022版)(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规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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