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23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23

为加强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23》。

该办法明确了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和职责,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注册和资格认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职责、物业服务的收费和结算方式、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审查等。

该办法还规定了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和保卫、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投诉和答复、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和维修责任等。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23旨在促进社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保障社区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服务。

如果您是一名社区居民,或者如果您是一名物业管理人员,或者如果您对社区物业管理有任何疑问,请查阅《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23》,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2023

天津市政府令第18号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 天津市的社区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政府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促进社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负责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的专业机构。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注册和资格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保持密切的联系,及时解答业主的咨询和问题,协助业主委员会处理物业管理事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物业管理事务,制定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业主委员会调解等方式解决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问题。

第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保护社区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和维护社区物业管理事务,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物业管理事务,制定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民主管理,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保护社区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维修和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绿化、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三)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

(四)业主使用的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五)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收取。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业主委员会调解等方式解决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保护社区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未注册或者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的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未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社区安全和秩序,保护社区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四条 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业主,是指居住在社区内的业主。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指负责社区物业管理的专业机构。

(三)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管理和维护社区物业管理事务,监督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的组织。

(四)物业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过程。

(五)房屋维修和保养,是指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的过程。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绿化、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卫生、绿化、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七)业主公约和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约定。

(八)业主使用的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是指对业主使用的公共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九)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内容,是指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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