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的立项、进展、验收和经费管理等行为,保障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立项管理

1.1 科研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来源合法,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2)科研项目具有科学意义、技术难度和可行性;

(3)科研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4)科研项目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目标;

(5)科研项目需要经过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

1.2 科研项目立项应当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科研能力和条件;

(2)具有独立承担科研项目的能力;

(3)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费来源。

1.3 科研项目立项应当经过立项论证、申报审核、专家评估等环节,并形成立项文件。立项文件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研究内容、目标、时间、预算、人员、设备、基金等方面的内容。

二、进展管理

2.1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中期评估和年终考核,并形成中期评估和年终考核报告。

2.2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进度报告,包括项目进度、实验数据、研究结果等方面的内容。

2.3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验收管理

3.1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

3.2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包括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3.3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形成验收文件。

四、经费管理

4.1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经费管理,包括经费预算、支出、结余等方面的内容。

4.2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经费,不得浪费经费。

4.3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计,保证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其他规定

5.1 科研项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

5.2 科研项目应当遵守安全规定,不得危及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

5.3 科研项目应当遵守诚信规定,不得违反科研诚信原则。

本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特此公告。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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