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工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工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各级工会组织使用的经费,包括工会组织本身使用经费和工会会员会费等。
第三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规范、透明的原则,保证经费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作和会员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费管理部门管理,自治区工会组织负责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自治区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工会组织本身的经费;
(二)会员会费等;
(三)政府有关部门拨入的经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收入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不得虚报、冒领、骗支。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开支审批、审计报告等制度,确保经费的使用符合规定,主要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作和会员的工会活动。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工会组织本身的开支;
(二)工会会员的工会活动开支;
(三)工会其他开支。
第九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不得虚报、冒领、骗支。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由工会组织内部的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并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实行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作和会员的工会活动;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开支和使用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费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工会组织反映,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费管理部门和自治区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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