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

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同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违反本办法,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实行省、市、县(区)三级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合同管理机关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四川省合同管理机关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指导和监督合同管理工作;

(三)办理合同登记、审查、备案等手续;

(四)组织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五)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违反合同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反映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咨询和支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四川省合同管理办法,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 合同订立

第八条 合同订立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依法合规原则;

(四)诚实守信原则。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书;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三)标的;

(四)数量;

(五)质量;

(六)价款或者报酬;

(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当事人各方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字的顺序。

第十五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六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形式。

第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双方确认,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正确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不得违法违约,不得利用合同的履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合同的履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文件,防止丢失、损毁或者被篡改。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文件,不得隐瞒、泄露或者篡改合同文件。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合同文件,防止丢失、损毁或者被篡改。

第四章 合同变更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变更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与原合同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 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变更后的合同内容。

第十条 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经过对方同意,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变更后的合同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变更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的内容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四条 合同的内容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正确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的内容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不得违法违约,不得利用合同的履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合同的内容变更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合同的变更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七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八条 合同的终止条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合同的终止条件成就时,合同应当终止。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终止后合同文件的保存期限。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正确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不得违法违约,不得利用合同的终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合同的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利用合同的终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反合同管理法规,不依法履行合同管理工作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违反合同管理法规,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进行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反合同管理法规,利用合同的履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反合同管理法规,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进行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管理法规,不依法履行合同管理工作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合同管理法规,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进行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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