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合同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合同管理。
二、合同内容
医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医院的基本信息;
2. 患者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3. 医院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
4. 医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5. 医院的医疗服务时间、医疗服务地点;
6. 医院的医疗服务风险承担;
7. 医院对患者的承诺;
8.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合同签订
医院应当与患者签订医院合同,双方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中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
四、合同执行
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医院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对患者进行医疗服务。
医院应当对患者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医院应当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歧视、侮辱等活动。
五、合同终止
医院合同到期或者依法终止时,医院应当与患者办理终止手续。
六、法律责任
医院违反医院合同的约定,为患者提供不符合服务标准的医疗服务,患者有权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医院违反医院合同的约定,泄露患者个人信息,侵犯患者人格尊严等违法行为,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规定
本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医院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为患者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医院合同管理规定 [M]. 2015年.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合同管理的通知 [N].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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