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通知,深圳市联合验收系统自5月起已上线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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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详情:
1.业务受理范围
系统试运行业务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汕合作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不含交通、水务等领域项目。
2.业务申报地址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的,可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搜索“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或直接登录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系统进行办理(https://zjj.sz.gov.cn/jsgc-jgys)。
3.业务受理条件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联合(现场)验收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包含人防、水保、环保、档案、防雷、节水、排水、海绵城市、通信及其他需要与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相关配套设施等验收事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各验收事项合格或备案与否的结论。同时应满足《办法》第十条关于申请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的条件。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在申请竣工联合(现场)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及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含水务工程合同完工验收,下同)。
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履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职责,按照规定参加竣工验收,并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包含人防、水保、环评、档案、防雷、节水、排水、海绵城市、通信及其他需要与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相关配套设施等验收事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各验收事项合格或备案与否的结论。
第九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验收工作,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申请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由具有测绘资质的第三方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测绘,且测绘报告经测绘成果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按照规定配套公共设施应当移交政府的,已完成移交协议的签订;按照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和公共设施应当移交政府的,已完成移交协议的签订,且具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条件。
(二)已按照建设单位告知承诺的施工图纸消防设计要求建成,并具备原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条件。
(三)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按照已审核批准或者建设单位告知承诺的各专项施工图纸设计要求施工完成。
(四)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工程档案整理,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完成验收。
(五)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工程已按照规定完成施工,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六)人防、水保、环评、档案、防雷、节水、排水、海绵城市、通信等专项验收或备案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的事项已完成。
(七)根据工程分类,其他应当满足条件详见办事指南情形分类。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具备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审批平台“竣工联合(现场)验收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一套竣工图纸以及相应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中具备独立功能且完工的单位工程,根据民生、公共服务等实际情况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先行组织提前投入使用验收。项目符合竣工联合(现场)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起竣工联合(现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结论为“验收通过”的联合(现场)验收意见书即为联合(现场)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不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联合(现场)验收意见书应共享至各部门,建设单位凭“联合(现场)验收意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销售等后续手续,原则上竣工联合(现场)验收之外,各部门不再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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