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 当事人应当采用诚信原则确定合同的内容。
1.3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第二条 合同的生效
2.1 合同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5)合同内容符合公序良俗。
2.2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合同的履行
3.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3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四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4.1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变更、转让或者解除合同。
4.2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变更、转让、解除合同。
4.3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合同的终止
5.1 合同的终止条件:
(1)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成就;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成就;
(3)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成就。
5.2 合同的终止方式:
(1)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转让;
(3)合同的解除。
第六条 合同的效力
6.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2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其他
7.1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其他规定也适用于本细则。
7.2 本细则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规定。
附件: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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