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维稳经费的使用,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维稳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维稳经费是用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资金。
第二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理、公开、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维稳经费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二)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开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 维稳经费应当经过合理的预算和分配,用于必要的支出,不得用于其他非必要的支出。
第五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用于以下情形:
(一)政治、宗教、社会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恐怖、暴力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四)侵犯人权、侵害公民财产等违法行为;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必要的支出,不得浪费;
(二)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三)用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用于开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应当经过合理的预算和分配,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维稳经费应当由维稳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应当经过合理的预算和分配,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必要的支出,不得浪费;
(二)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三)用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用于开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十四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应当经过合理的预算和分配,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于必要的支出,不得浪费;
(二)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三)用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用于开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四章 经费的审计
第七条 维稳经费的使用应当经过审计,确保经费的使用规范、安全和合法。
第八条 维稳经费的审计应当由专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应当公开。
第九条 维稳经费的审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维稳经费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条 维稳经费的审计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 维稳经费的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费的使用规范、安全和合法;
(二)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经费的使用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满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开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十三条 维稳经费的审计结果应当公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维稳经费的审计结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维稳经费的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费的使用规范、安全和合法;
(二)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经费的使用符合实际情况,能够满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开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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