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一)(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人民防空高质量发展,规范我省人防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防办《中央本级人民防空科学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我省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人防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库管理、系统专家库管理、成果评审与推广应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科研工作应遵循问题导向、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在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条 辽宁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防办)主要领导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省人防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适当吸纳各市人防办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辽宁省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人防系统科研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人防科研工作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省级人防科研项目库管理和系统专家库管理;

(三)组织开展省本级人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系统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组织省本级人防科研课题的项目入库、项目启动、成果评审鉴定,检查监督科研项目实施情况;

(五)负责省本级人防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其他人防科研管理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省本级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及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职责领域和专业范围内的科研规划、项目申报、成果鉴定、应用推广等工作。

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工作管理实施办法(一)(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第七条 科研项目承研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任务书》开展工作,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法人单位应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负责;

(二)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防空科研项目任务书》;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配合科研项目委托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如实填报和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报告和管理过程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监制/赵大章 匡文明 韩阳

责任编辑/黄铮

编辑/牟雅微(实习)

校对/黄诗雯(实习)

来源/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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