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科技进步法”出台,国企科技创新关注“三个制度”一个机制

文|关哲(知本咨询国企创新研究院院长)

导言: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007年的修订相比,本次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呈现出“两个突出”、“三个理念”和“四个强化”特点,而在国有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则强调形成“三个制度与一个机制”。

新版“科技进步法”出台,国企科技创新关注“三个制度”一个机制

一、两个突出

本次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总体来看,呈现了两个突出特点:

第一,是突出科技事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第二,是突出党对我国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

新版“科技进步法”出台,国企科技创新关注“三个制度”一个机制

具体来看,总则中的第一条,用三个“第一”,来突出了科学技术、科技创新与科技人才的战略价值,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

第二条,开宗明义,首先提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

并进一步将发展目标从建设创新国家提升为建设科技强国。

战略方向方面,本次“科技进步法”,将之概括为“四个面向”,包括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而在战略路径方面,则要充分继承和发扬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的领导下举国全国之力开展科技攻坚的成功经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

二、三个理念

与2007版“科技进步法”相比,本次修订的新版“科技进步法”,充分贯彻了三个理念,科研减负、分类评价和梯次建设。

新版“科技进步法”出台,国企科技创新关注“三个制度”一个机制

首先来看科研减负。

一方面是减轻事务负担,简化管理流程,保障科研人员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科研领域。

本次“科技进步法”提出,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另一方面是打消心理负担,提出勤勉尽责可以免责,使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者可以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对于科研人员,“科技进步法”第六十八条提出,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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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科研管理者,第九十七条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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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分类评价。

新版“科技进步法”总则中,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的内容中,在延续2007版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

具体在对人才的评价方面,要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在对项目的评价方面,要建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分类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实效的考核评价。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需求导向进行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项目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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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梯次建设。

第一是从创新链条角度,强化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鼓励成果转化。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六条提出,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第二是从全国与地方角度,国务院领导全国科技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技建设工作。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三是从金融支持角度,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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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个强化

本次修订的“科技进步法”,新增了四个章节,分别为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和监督管理。

这四方面内容在2007年修订版中也都有所提及,但此次单独成章,足见对它们的重视程度与强化要求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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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础研究方面,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具体从制度保障、投入机制、基金资助、科技布局、人才培养与激励、研究基地建设等6个方面,强化基础研究能力。

在区域科技创新方面,国家统筹科学技术资源区域空间布局,推动中央科学技术资源与地方发展需求紧密衔接,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为推动区域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具体从高新区、自创区建设,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跨区域协作,依托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科技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强化区域科技创新水平。

在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方面,以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发展和鼓励政府间、政府与国际组织,研究机构、院校及企、事业单位间的国际开放合作,促进人才与项目的深入交流与合作,并完善相关的社会服务与保障。

在监督管理方面,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

具体从科学技术决策、财政性科技资金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与资源库建设、科技伦理、科研诚信、统计调查制度、保密制度等多个方面,强化对科技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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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个制度与一个机制

聚焦国有企业,如何促进技术创新?

新版“科技进步法”提出建立健全“三个制度”,完善“一个机制”。

“三个制度”分别为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一个机制”是激励约束机制。

新版“科技进步法”出台,国企科技创新关注“三个制度”一个机制

近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科改行动”的示范带动作用下,国有企业各项制度和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特别是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政策引导不断完善,企业意愿空前高涨。

下一步,对于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科技型企业来说,除了激励约束机制外,需要进一步关注研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这可能也是未来政策要求的重点。

其中研发投入制度方面,要考虑资金来源,如近年来很多企业已经形成的研发准备金制度;

资金分配,如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等创新链环节的资金投入比重;

资金绩效,如何通过有效的资金分配与管理,实现研发资金利用效率的最大化等问题。

分配制度方面,关注的重点则是科研成果及相关权益的分配与归属,参考新版“科技进步法”的内容,要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考核评价制度方面,主要是进一步用好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突出需求导向和分类原则。

并以科技成果为基础,对科学技术人员实行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最后一点,对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来说,今年年初,国资委已经提出,把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突破列入央企业绩考核范围,把央企的科研投入视同利润进行考核。

本次“科技进步法”则进一步强调,除创新投入外,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内容也要纳入到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科技创新之路道阻且长,各位企业负责人任重而道远!

责编/亿亿 编辑/LVU 校对/阿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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