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盖公共卫生设施等七大类,武汉出台应急项目管理办法(武汉公共卫生应急指挥系统中标)

楚天都市报12月15日讯(记者王荣海)应急项目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市、区政府部门应简化各项审批程序。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项目,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武汉市政府近日出台应急项目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起该《办法》将正式施行。

七大类项目纳入应急项目管理

应急项目,是指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含信息化建设等配套工程)。

具体包括七大类:(一)堤防、水库、闸站、管渠、河湖等水利工程和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整治工程;(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三)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港口、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市政、环卫、公共安全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处置工程;(四)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检验检测场所、药物研发和生产场所、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类工程;(五)防止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核化学物质等泄漏、扩散以及水环境恶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六)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类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应急抢险救灾处置工程;(七)处置冰冻雪灾、森林火灾等紧急情形的抢险救灾工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项目。

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项目 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应急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项目合并实施。两个以上应急项目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报项目确定主体批准。应急项目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简化各项审批程序。

发生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项目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形时,经项目确定主体批准后,可立即组织实施,并在竣工验收前或者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项目,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设单位用财政资金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应急项目确定和实施过程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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