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公司对分包商实行动态考核,分级管理;
1.2 根据考核情况,将分包商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
1.3 新准入合格分包商初始等级为 C 级。
2 职责
2.1 工程部门参与分包商的准入考察和评级管理,协助事业监察部对分包商的安全、质量、技术、进度、结算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3 评级考核的主要内容
3.1 对分包商的分级考核主要从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程进度、突发事件处理能力、资源配备、施工技术、合作意愿、资金能力、分包结算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3.2 考核评价标准详见附件《分包商分级考核评价标准》。
4 考核的主要方法
4.1 分包商分级考核周期为每季度考核一次,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件《分包商分级考核评价表》。在季度考核评价时,对于已完工的工程项目直接进行完工评价。其中,评价指标中“分包结算”指标为完工评价考核项,在施项目季度评价时该指标不需评价。
4.2 监察部依据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级,新准入合格分包商初始等级为 C 级。对于单个项目季度评价分低于 70 分的单位,第一次出现对分包商进行书面警告,出现两次时,将其综合评级下调一级。对于季度评价综合平均分高于 85 分的单位,将其综合评级上调一级。对于评级为“D 级”的单位,下调级别时将直接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清除。
4.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清除,列入黑名单,不再合作:(1)评价低于 60 分的单位;
(2)对于评级为“D 级”的单位,下调级别时直接从合格分包商名录中清除;
(3)以串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分包业务的;
(4)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5)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煽动农民工聚众闹事的;
(6)出现其他不良情况或严重违约者,不能继续履行分包合同,或采取措施纠正后仍不能继续履行分包合同,已解除合同,令其退场,造成一定影响者。
5 评级结果在评标阶段的应用
5.1 在评标过程中,以“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为推荐中标单位的依据。经评审的有效报价=分包单位最终报价*(1-下浮系数)
根据分包商的综合评级情况,各等级分包商下浮系数如下:
5.2 评标时,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一样的情况下,选择综合评级高的分包商作为优选中标单位。
6 评级结果在分包项目中的应用
6.1 分包商根据综合评级情况,可承揽不同金额等级的分包工程,具体可承揽金额见下表:
可承揽单项合同金额在招标阶段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预估确定:(1)劳务金额按系统总价*5%确定;(2)机房工程我司投标时商务成本确定;(3)项目分包按我司报出金额确定
7 分包评级管理要求
7.1 各参与考核部门在考核评价过程中需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7.2 考核结果由事业监察部负责编号存档并建立台账,综合评级结果应具有可追溯性,每次级别调整所对应的《分包商分级考核评价表》的编号应在台账上具体记录,以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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