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关于对《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建立高质量就业见习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拟定了《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8月2日至8月22日;
请于2022年8月2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厅。
传真:0431-85611176
邮箱:jyzdc2082@163.com
附件:《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8月2日
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建立高质量就业见习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帮助见习人员积累工作经验、促进职业技能提升的公共服务制度。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处于“未就业”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二)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年龄满16周岁至24周岁。已进行失业登记处于“未就业”状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处于“停缴”状态或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青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单位,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有接收见习人员的意愿和能力,并能提供实践工作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就业见习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资金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单位工作岗位。
第六条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定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就业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
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筹措和保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高校向未达成就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并在每年7月底前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移交给人社部门,作为就业见习岗位推荐和“1311就业服务”对象(“1311就业服务”即: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1次就业见习机会)。鼓励学校将见习单位纳入实习范围,推行见习岗位与实习岗位贯通使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
第八条 省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全省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当地见习单位审核认定及见习岗位开发计划;
(二)负责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的岗位、期限的核定。负责参加见习人员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将见习补贴相关材料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见习岗位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
(四)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章 见习单位认定
第九条 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核定的见习岗位开发计划接收见习人员报名,确定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组织实施见习活动;
(二)按照规定为见习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见习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三)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1);
(四)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第十条 见习单位的确立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为主、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作为见习单位。各地应重点吸纳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可持续发展潜力大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作为见习单位。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确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就业见习的工作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严格履行见习协议。按规定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补贴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具有见习人员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见习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建立见习人员台账记录,按要求提供见习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具有劳动安全保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见习岗位应当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申请实行“全程网办”,网上申办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对审核认定的见习单位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履行申请承诺和违反政策规定的见习单位,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省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官网“吉聚人才”云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组织登记证(扫描上传)。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并与符合条件单位签订《吉林省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附件3)。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单位原则上不得单方面变更就业人员的见习岗位,不能以劳务派遣、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它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如见习单位有业务外包项目设置见习岗位的,须提供业务外包协议,并经当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同意。
第三章 见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见习人员自愿报名,并实行“全程网办”。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根据全省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发布的见习单位和岗位信息进行选择,并提交申请。办理时均需填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附件4);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信息;
16-24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等信息。(扫描上传)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自上岗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见习单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见习协议原件需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见习单位按月按补贴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
见习期不能低于3个月(含3个月),不高于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二)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按见习协议履行个人义务。
第二十条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人员的实际表现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见习期满合格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视同工作实践或基层工作经历的凭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就业的,应与留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对见习期满未被留用人员,当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要做好跟踪服务,促进实现就业创业。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分别参加就业见习。见习人员在同一城市的累计见习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见习补贴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社部门将审核合格的见习单位资金申报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一)见习补贴标准。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见习的单位,属地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见习的单位,属地政府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除由财政全额供款的事业单位外,其它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应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
(二)见习补贴用途。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三)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属地政府按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补贴方式。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和就业见习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共同承担。财政部门承担的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按月先行垫付,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 补贴申领材料。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见习补贴,应准备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附件6)、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第二十六条 补贴资金监管。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人数,骗取、套取见习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人员生活补助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第五章 监督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监督评估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见习单位进行检查评估,主要检查评估见习单位规章制度、见习计划的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见习人员权益保障等。对检查评估中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或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如遇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符内容,按新规定执行。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吉人社联字〔2009〕46号)、《关于2019年就业见习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9〕17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2年 月 日
来源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丨露娜
审核丨韩大川 姜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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