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2013年度事业单位直接面试公开招聘人员简章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组织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发[2012]80号)和《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直接面试考核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3]65号)精神,现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度桂林市事业单位直接面试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简章,现予发布,各招聘单位和考生应遵照执行。
2013年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直接面试招聘人员职位详见《桂林市2013年事业单位公开直接面试招聘人员职位表》。
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
(五)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法定部门颁发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六)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
(七)其他:
1、招聘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段的计算,均以2013年9月30日为界;
2、招聘单位一般不得对招聘岗位设置户籍限制的条件(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区一、二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国家、自治区级贫困县,民族乡的部分职位除外。具体详见职位表);
3、有工作经历要求的岗位,统一设置为两年(含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4、年龄要求: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9月30日至1995年9月30日期间出生);有特殊需要限制或放宽年龄的岗位,用人单位需书面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5、新录用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报考,应先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所在单位及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能报考,报名时须主动提供证明材料。
6、在读的普通高校学生不得报名(其中,脱产在读的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现役军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处理期限内的人员;依法被辞退公职未满五年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尚未解除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党纪政纪立案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 报名方式及时间地点
本次桂林市事业单位直接面试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报名工作,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3年9月23日至9月24日
每天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报名地点:1、报考县区事业单位的考生,到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名,地址如下:
秀峰区:三多路棠梓巷1号 电话:0773-2178250 |
雁山区:雁中路8号 电话:0773-3553019 |
叠彩区:中山北路147号 电话:0773-2207108 |
永福县:凤翔路68号 电话:0773-2221092 |
兴安县:向阳路38号 电话:0773-6218722 |
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桂龙路75-8号 电话:0773-7512136 |
荔浦县:荔城镇市政路8号 电话:0773一7219059 |
资源县:城北开发区行政中心 电话:0773-4366636 |
2、报考市直事业单位的考生,到桂林市人才市场一楼大厅(地址:桂林市南环路竹木巷8号,桃园大厦后面)报名。
凡符合招聘岗位报考条件要求的考生,现场填写《桂林市2013年事业单位直接面试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贴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白底照片。报名时,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符合报考职位招聘条件相关材料原件(如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资格证明等),通过资格审查后交复印件一份备查。每个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现场报名原则上要求考生本人到场,如本人确有原因不能到场,可委托报名。受委托人提供考生有效身份证明和符合报考职位招聘条件相关材料原件的,视为考生委托受委托人报名并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考生注意核对报考专业,专业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专业分类指导目录(试行)》核对,岗位条件设置为学科类别的,则所属专业类别范围内的专业均可以报考;设置为专业类别内具体专业的,其他专业不能报考。考生学历证书上的专业必须与招聘岗位设置的专业要求完全一致。
(二)资格审查
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现场按照本《简章》的规定和《桂林市2013年事业单位直接面试公开招聘人员职位表》公布的招聘职位资格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当面反馈给报考者。如审查不严或擅自改变业已公布的招聘条件,造成参加面试的考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被取消招聘资格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报考者要认真核对报考岗位的招聘条件,凡是不符合报考条件,仍提供虚假信息报名参加面试的,一经核实,取消报考资格,责任由报考者自行承担。
现场报名与资格审查同时进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考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考生的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考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考生的资格审查。考生资格确认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统一格式(电子表格)制作考生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缴交报名、面试费
通过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招聘条件的考生需现场缴交报名费10元,面试费50元。
(四)本次公开招聘市人社部门不指定教材,不举办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面试培训,社会上的各种面试培训活动均与市人社部门无关。
三、面试
(一)面试人员的确定
经过现场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招聘条件的考生,均可直接进入面试程序。同一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低于1:3,又确需补缺的岗位,由招聘单位书面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确定是否开考。
通过资格验证的考生,要按面试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参加面试。未能按时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要求在2013年10月中旬前完成,每个招聘岗位的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祥见面试通知书。面试通知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
(二)面试的组织实施
面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面试的形式
根据岗位需要,本次面试采取专业面试(说课、实际操作等)或公共面试(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报考每个岗位的考生只参加其中一种形式的面试。具体招聘岗位的面试形式详见招聘职位表。
(四)面试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满分分值为100分,考生面试成绩需达60分,方能进入体检程序。面试成绩在当天面试结束后公布。
四、体检
(一)体检人选的确定。按照同一职位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相同职位招聘数内出现两人以上面试成绩并列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面试成绩并列的考生进行再次面试考试,直到1:1人选确定。体检费由体检对象承担。
(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特殊行业省部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
(三)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确定复检医院,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自然淘汰,在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人员中从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四)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
五、考核
(一)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安排,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组由招聘单位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两人以上组成。
(二)考核内容:主要考核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原工作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
(三)考核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考核的同时,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经资格复审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考核结论必须针对考核内容,经规定的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定的事由作出,以主观推测和认定作出的考核结论无效,招聘单位必须重新组织考核。
(四)考核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考核组成员签名,报主管局领导集体研究,形成书面聘用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考核材料、单位聘用意见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五)如出现考核不合格者,可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按考生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六、人员聘用
(一)拟聘人员名单在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依次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再办理编制使用审批、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对有违反招聘工作规定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违反招聘工作规定,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对已办理了招聘手续后又查实有违规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书面决定,解除聘用。
(二)经公示无异议和异议无效的,由招聘单位填写《桂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聘用手续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生在接到聘用通知后15日内到单位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上班按自动放弃聘用资格处理。
(三)招聘单位应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签订合同时间应以聘用通知下文之日起计算。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在所聘单位或类似条件的岗位上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聘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监管工作。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一)各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考试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在本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所有参与聘用工作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与考生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报名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报名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五)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按公开考试招聘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招聘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发现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简章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
联系电话:0773—2866296
桂林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3—2825325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www.glrsj.gov.cn
桂林人才网:www.glrcw.com或www.glrc.gx.cn
桂林市人事考试网:guilin.gxpta.com.cn
附件:
201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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