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规定(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修订<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3〕6号)发布时间2003年1月17日

1. 证券投资基金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起设立的或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第七条规定

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2. 关于偿付能力的要求

第五条 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要求;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设有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稽核部门、投资决策部门;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系统。

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百分之百的保险公司,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并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提高偿付能力的整改方案和投资决策、运作方案。

3. 关于投资基金比例的要求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二)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

(三)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

第九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过规定的比例投资基金。

4. 删除的两个条款《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精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报告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号)发布时间2022年1月12日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使用证券交易账户应当遵守《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设的所有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须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我会。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月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投资基金的明细表。月报表须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上报,年报表须于次年一月底之前上报。投资基金明细表须加盖公司公章,投资部与财会部应保证报表数据真实、完整、一致。在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随时要求个别公司提供任何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报表及材料。

5. 原始凭证保存期限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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