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依据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具有有效资格。
2.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3.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应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并记录齐全。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8.及时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并配合做好定期检验等工作,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检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9.停用、报废特种设备应依法办理登记变更。
10.按有关规定应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的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1次;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11.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2.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锅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锅炉作业人员(含水质化验人员)应持有效作业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2.锅炉应取得使用登记证,张贴在设备显著位置,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建立锅炉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
4.安全阀、压力表等应灵敏可靠,并在校验期内;有校验报告、检定证书或标记。
5.液面计(水位表)指示清晰,标有最高、最低液位标记。
6.按照规程操作,保持液位、压力等参数正常。
7.按时进行水(介)质化验,及时出具化验报告。
8.及时填写锅炉运行记录,有异常情况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按规定需持证的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持有效作业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2.压力容器取得使用登记证,张贴在设备显著位置,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3.有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
4.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在校验期内,有校验报告、检定证书或标记。
5.按照规程操作,保持压力、温度等参数正常。
6.压力容器运行中,应按时维护保养及巡查设备。
7.定期开展压力容器检验,每年进行年度检查。
8.及时填写运行记录,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9.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压力容器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工业管道按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及时上报本单位管道变更情况。
2.建立本单位压力管道基本档案,包括设计、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等内容。
3.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等。
4.现场标注管道介质和流向标识。
5.按照规程操作,保持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正常。
6.按时维护保养巡查设备。
7.定期开展压力管道检验,每年开展年度检查。
8.及时做好运行和巡检记录,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电梯使用应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使用登记标志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
2.电梯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安装、维修、改造应进行监督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3.电梯轿厢内应张贴乘坐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并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4.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有效,并与外界联系畅通;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完善有效,指示正确;门防夹保护装置安全有效。
5.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和扶手带开关应安全有效。
6.应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满足要求。
7.至少15天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保养,维保记录规范完整,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起重机械现场作业人员按规定取得相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办理使用注册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3.起重机械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两年,吊运熔融炽热金属为一年),安装、维修、改造应进行监督检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应配置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吨位标识。
5.运行警示铃、紧急停止开关应安全有效。
6.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对钢丝绳、防脱钩装置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及时填写日常检修记录。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作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客运索道应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3.客运索道每年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一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进站口应设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应按规定设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志。
5.吊篮、吊箱内应张贴安全说明。
6.站房之间应设置专用电话,并至少有一条外线电话,并保持通讯可靠;沿线广播完好,能及时通知乘客应注意事项。
7.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8.及时填写运行、检修记录。
9.每日试运行,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大型游乐设施应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
3.大型游乐设施每年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一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大型游乐设施显著位置应张贴警示标志,进出口处应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身高标尺等安全标志。
5.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安全有效。
6.座舱舱门锁紧装置应安全有效。
7.及时填写运行、检修记录。
8.每日试运行,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
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场内车辆应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有效牌照。
3.场内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一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4.场内车辆行车路线及车身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场内车辆的照明系统应正常使用;倒车镜应完好。
6.场内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应安全有效。
7.及时填写场内车辆检修记录。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1.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充装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充装及检查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并在有效期内。
3.应有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4.使用的特种设备(含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应有在校验期内的校验报告、检定证书或标记。
5.建立并实行气瓶充装信息化系统,气瓶安装二维码等电子标记,气瓶充装信息化系统使用正常。
6.按照充装许可范围从事充装作业,不得超范围充装。
7.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充装报废瓶、超期瓶、无码瓶等不合格气瓶,不混充气瓶。
8.气瓶应按规定张贴警示标示和充装标签。
9.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充装合格区等应分别设置,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10.实行固定充装制度,自有气瓶数据准确。
11.充装记录及时准确,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负面清单
1.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
3.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5.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6.未按照规定落实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7.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8.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9.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10.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而继续使用。
1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12.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13.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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