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计提与使用,想说爱你不容易(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与使用)

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再次征集《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社会意见。

2019年,应急管理部曾征集过《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社会意见,但自己当时未关注到相关消息,待个人致电应急管理部时,征求意见已结束,个人意见无法反馈至政策制定部门。

2022年6月27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再次征集“办法”修订意见。个人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也将个人意见反馈至相关部门,希望个人的一点想法能得到重视并修改至“办法”中。

一、“办法”的前世今生

2012年2月,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发布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该办法的出台规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与使用,推动了生产安全工作。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进步,一些规定也逐步落后于时代。

2019年7月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征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应急厅函[2019]428号)在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

2022年6月27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再次征集“办法”修订意见。

二、新“办法”的亮点

以建设工程为例,新“办法”有了新的变化:

1、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安全生产费计提和使用标准再次提高

如矿山工程由2.5%提升为3.5%,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2%提升为3%,房建、水利水电、市政工程由1.5%提升为2.5%,机电安装、港口与航道工程由1.5%提升为2%,这些计提比例的提升,必将促进生产安全工作。

2、将原办法“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修订为更好执行的“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

原办法列入工程造价实际执行中不到位,修订为: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总包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3、紧跟时代发展,在使用范围中增设了新项目

新“办法”使用范围确定为10部分,增设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支出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等新内容。

三、新“办法”仍存在不足之处

1、新“办法”局部条款应修改,否则难于撼动旧习俗

新“办法”在第八条中对安全生产费提取比例的规定中仍保留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该条款仍难撼动建设部(住建部)有关规定。

以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例:

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混合了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包含了“办法”规定应纳入安全生产费的临时用电系统、现场防火)、文明施工项目(包含了“办法”规定应纳入安全生产费的安全警示标识牌),和“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不一致。

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建标[2013]44号)是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混合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各地方定额均按建标44号文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 定额机械费)、(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 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作为计费基数与“办法”规定的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基数有着本质不同。

因建办89号文规定范围与“办法”规定的范围不一致及地方定额未规定临时设施、文明施工项目、安全施工各分项比例,实际安全生产费比例难于确定。

笔者试算的几个地方定额体系,安全生产费比例甚至还低于原“办法”规定的计提比例。

个人认为,“办法”是对安全生产费的专门规定,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符合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授权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的有关办法,是强制性规定,应定义为规章,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相关规定法律效力低于“办法”。应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删除。

2、建议在发布”办法“时,在通知中明确各部委及各地方修订与该“办法”不一致的相关文件

鉴于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有关文件与“办法”抵触、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提和使用规定与“办法”抵触,建议发布文件时明确要求各部门和地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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