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党性修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党的委员会决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

一、党费收缴

1. 党费收缴实行集中统一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制定党费收缴计划,确定收缴方式和标准,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2. 党费应当由党员个人缴纳,也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党员自愿等方式缴纳。党员个人缴纳的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缴纳。

3. 党费的标准按党员人数的不同,分为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30000元、40000元、50000元、60000元、70000元、80000元、9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500000元、600000元、700000元、800000元、900000元、1000000元缴纳。

4.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党费得到正确使用。

二、党费使用

1. 党费应当用于党的日常开支,包括党员大会、党员培训、党的活动等。

2. 党费的使用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 党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支出或者滥用。

4. 党的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党费使用的的监督,确保党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党费管理

1. 党费的管理应当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

2. 党费的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党费的安全和隐私。

3. 党费的管理应当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及时公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使用情况。

4. 党费的管理应当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党性修养,确保党费得到正确使用。各级组织应当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办法,加强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党费得到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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