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水平,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西藏自治区政府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管理水平,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管理科研项目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项目的开展,包括科研设备购置、实验材料采购、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收取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区分,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收取和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保科研项目管理费的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科研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评估和验收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应当由西藏自治区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立项。

第七条 科研项目规划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制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划。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实施,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评估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进行评估,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评估通过。

第十条 科研项目验收应当由西藏自治区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进行验收,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验收通过。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应当严格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科研项目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费用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括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分配和支付等。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编制,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预算的分配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分配,并严格按照预算规定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费用的支付应当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支付,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违反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科研项目损失或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违反相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科研项目损失或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违反相关规定,阻挠科研项目管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政府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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