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指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进行服务和管理,以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二)规范服务流程。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保障退休人员权益。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权益,包括医疗、养老、福利等方面的权益。

三、具体措施

(一)落实责任。国有企业应当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责和任务,确保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加强组织建设。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三)完善服务内容。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丰富服务内容,为退休人员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医疗、养老、福利等方面的服务。

(四)提高服务质量。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服务技能和培训,为退休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企业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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