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提高科研试制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提高科研试制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科研经费、实验经费、设备采购经费等。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保证资金用于国防科研试制工作,并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应当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项目的研究、设计、论证和实施。

(二)支持国防科研试制设备的采购和调试。

(三)支持国防科研试制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支持国防科研试制实验的开展。

(五)支持国防科研试制项目的评审和验收。

第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科研试制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保证科研试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三)保证科研试制工作的公正性。

(四)保证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

第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评审,并遵循合理的预算和支出制度。

第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用于其他非科研试制活动。

第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接受国防科工局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的修改、完善和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应当与其他国防科研试制相关的规定相衔接,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应当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项目的需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应当与国防科技发展战略相衔接,并注重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协调和配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非法占用、滥用或浪费国防科研试制经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或非法侵占国防科研试制经费。

第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的修改、完善和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应当受到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的违反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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