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集体合同的订立、执行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次办法适用于采用集体合同方式约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二、集体合同订立
1. 集体合同应当由劳动者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与企业协商一致订立。
2.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时间、劳动任务、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方面的约定,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 集体合同应当经过企业盖章或者签字生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订立和执行。
三、集体合同的执行
1. 集体合同应当由企业执行,并定期进行续签。
2. 企业应当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向劳动者和工会报告。
3. 集体合同的执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集体合同的管理
1. 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合同管理制度,明确集体合同订立、执行、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2. 工会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推动集体合同的执行。
3. 劳动者和工会应当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责任
1. 企业未依法订立集体合同或者未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仍未订立集体合同或者未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2. 企业未依法执行集体合同或者未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仍未执行集体合同或者未履行集体合同义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3. 工会未依法监督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执行,或者协助企业逃避集体合同义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或者终止组织,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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