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农田建设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农田建设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农业景观。

(二)选择优质土地,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复垦成果,避免占用良田。

(三)注重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排水、耕作、施肥等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农田防护林、草地等植被建设,保护农田生态环境。

(五)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田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保障能力。

(六)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产品质量。

(七)注重农田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及时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可以采用个体化、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模式,由相关部门分别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注重项目管理和服务质量,加强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提高项目完成后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利用虚假资料或者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完成后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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