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为加强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t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业单位。
二、合同签订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应当由事业单位和聘用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三、合同期限
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确有必要签订长期聘用合同的,应当经事业单位领导批准,并依法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四、合同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二)聘用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聘用单位与聘用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聘用单位的聘用目的;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条件;
(七)聘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聘用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五、合同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合同的管理和审核。
(一)事业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报事业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事业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存入单位人事档案,并定期进行备份。
(三)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合同的管理,确保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六、合同解除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聘用方可以与事业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合同。协商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三)不损害事业单位形象和利益。
聘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聘用方解除聘用合同。
七、其他规定
(一)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合同的管理,确保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聘用合同履行情况的考核,确保聘用合同履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细则的要求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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