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制度建设(私募股权基金跟投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1.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2.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资产/财务标准的个人和单位。《暂行办法》第13条还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特殊类型的合格投资者:社保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因此,“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私募基金员工跟投范围

(一)根据基金业协会在认定跟投员工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上传如下文件:1.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2.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3.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凭证,以及员工的工资流水凭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或关联方投资该私募产品时,股东或关联方并不属于员工跟投范围,属于合格投资者,需要提供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即起投金额为100万起且机构净资产需满足1000万)。

(三)如果基金管理人跟投员工同时是国有企业的领导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六)国有企业领导人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因此,从合规风险上考虑,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国企领导人不应纳入跟投的人员范围中。

二、私募基金员工跟投架构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的管理过程中,一般可分为项目跟投和基金跟投两大类。

(一)项目跟投

项目跟投即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员工直接持有目标项目的股权。实务中跟投员工直接投资目标项目的情形较少。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制度建设(私募股权基金跟投制度)

优势:跟投员工在被投资公司中具备更高话语权,能够直接享受项目的投资收益;

风险:跟投员工直接作为被投资公司股东,存在法律风险大。同时造成被投资公司股权分散,影响决策权和公司治理。

(二)基金跟投

基金跟投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的份额,主要形式如下:

1.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员工直接跟投投资基金。在实践操作中,选择员工直接跟投于基金模式的情况也不多。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制度建设(私募股权基金跟投制度)

优势:员工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可以直接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和回报;

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难度加大。若发生员工人事变动的情况,直接会影响基金备案情况,变更手续繁琐、时间成本较大。

2.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员工通过认购合伙企业份额,间接跟投投资基金。这是实操过程中使用最多的员工跟投架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跟投制度建设(私募股权基金跟投制度)

优势:方便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控制,且在发生员工人事变动的情况时可在合伙企业层面直接进行调整;

风险:(1) 若合伙企业没有备案为私募基金,那么员工则是“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产品,间接投资下员工是否属于“特殊类型合格投资者”,目前基金业协会对该跟投方式没有给出明确、统一的适用意见。(2)若合伙企业备案为私募基金,在实操过程中,基金业协会可能会存在不认可某只基金的投资人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即通常所言的“员工基金”)的情况。因此,为解决这个问题一般会在合伙企业层面至少安排1-2名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投资人,以使该合伙企业满足基金备案的要求。

三、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等方面各有不同,对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类型可以分为自愿跟投、强制跟投及自愿跟投与强制跟投相结合。

(一)自愿跟投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到基金所投项目或私募基金的投资中,也可以自由选择跟投份额和退出跟投时机。

(二)强制跟投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必须参与跟投,不得随意退出跟投,跟投的额度也相对固定。选择强制跟投方案的管理人主要是基于风险控制方面的考虑,督促员工在工作中勤勉尽责,避免因员工的失职行为给基金和管理人带来损失。

(三)自愿跟投与强制跟投相结合

通过区分员工的岗位和职责,对不同的员工执行不同的跟投方案。投资核心团队成员是投资工作的主要执行者,负责推动投资项目的立项、尽调、评估、投资决策的具体实施,因此核心团队成员必须跟投;而中后台人员在项目投资中起着配合、辅助的作用,不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工作,因此中后台人员可以自愿参与跟投。

四、私募基金员工跟投资金来源

私募基金员工的跟投资金应当来源合法,可以为自有资金,也可以为通过合法途径借入的资金,但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在实践操作中,有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出资困难的跟投员工垫付出资,后续再通过该员工的工资薪酬及奖金,分期收回已垫付的出资。这种模式容易存在借贷嫌疑,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

五、私募基金员工跟投转让

参与跟投员工的跟投份额,原则上不得随意退出,可以选择在跟投员工内部进行份额转让。强制跟投私募基金员工发生离职,也不得随意转让跟投份额。跟投员工离职后,就不符合基金业协会对跟投员工的定义,所持份额不再合规。所以,在强制跟投私募基金员工离职前,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所参与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允许离职员工转让跟投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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