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保障工会组织的正常活动,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工会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工会组织的工作,包括:
(一)支持工会组织会员的工会活动;
(二)支持工会组织职工福利和职工安康;
(三)支持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
(四)支持工会组织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工会经费来源于工会组织会员缴纳会费、企业赞助、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按照会员等级不同,缴纳金额也不同。
第七条 企业赞助按照赞助金额不同,缴纳金额也不同。
第八条 政府拨款按照政府拨款金额不同,缴纳金额也不同。
第九条 社会捐赠按照捐赠金额不同,缴纳金额也不同。
第十条 各级工会经费的缴纳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减缴纳金额。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工会组织会员的工会活动;
(二)工会组织职工福利和职工安康;
(三)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
(四)工会组织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开支。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开支应当经过工会会员代表同意,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非法侵占、盗用或者毁坏。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各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工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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