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论文造假后果很严重。
近日,科技部在网站公布了一批教育行政部门所属教育、医疗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共有24份通报。
一、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于硕为通讯作者、刘博为第一作者的论文“Amentoflavone suppresses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by repressing hexokinase 2 expression through inhibiting JAK2/STAT3 signaling”。经调查,该论文由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
对于硕和刘博作出如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收回科研奖金;取消5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3年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盖利为通讯作者、张增山为第一作者的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UCA1 promotes multiple myeloma cell growth by targeting TGF-β”。经调查,该论文由第三方机构代写代投。
对盖利、张增山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盖利副主任医师聘任及高一级职务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等资格5年;取消张增山晋升聘任高一级职务职称、评先评优、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等资格5年;给予盖利、张增山警告处分,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收回论文奖励;撤消张增山2019年度获得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并退回奖励。
三、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罗震为通讯作者、马伟群为第一作者的论文“LncRNA INHBA-AS1 promotes cell growth migration and invasion of oral squamous cell carcinoma by sponging miR-143-3p”。经调查,该论文作者未亲自完成实验,未能就涉事论文的数据提供完整齐全的原始资料;未经他人同意在论文上擅自署他人姓名。
对罗震和马伟群作出如下处理:给予记过处分;终止承担的院级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暂停申请各类各级科研项目、课题资格4年。
四、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木海琦为通讯作者、东阳市人民医院傅军红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MiR-182 affects renal cancer cell proliferation, apoptosis, and invasion by regulating PI3K/AKT/mTOR signaling pathway”。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实验数据、不当署名等行为。
对木海琦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2年,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对傅军红作出如下处理:院内降低一级聘任,取消副主任医师聘任,追回因职称晋升已享受的相应工资、津贴、福利、考核奖的差额,取消申报科研项目、人才项目、成果奖项、评优评先等资格5年,给予党内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五、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瑾珺为通讯作者、倪晓洁为第一作者的论文“Ginsenoside Rg1 protects human renal tubular epithelial cells from lipopolysaccharide-induced apoptosis and inflammation damage”。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及违反论文发表规范等行为。
对王瑾珺作出如下处理:撤销副主任医师职称,追回已发放的科研奖励;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5年;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记入科研诚信档案,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倪晓洁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3年;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同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对其他作者徐自强、金昊、郑少玲、蔡勇作出如下处理: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1年;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六、吉林大学李娟作为通讯作者、巩固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Tanshinone IIA alleviates oxidative damage induced by H2O2 through up-regulating miR-124 in PC-12 cells”。经调查,巩固存在由他人代写代投论文、不当署名的行为,但其在调查前主动撤稿,且未使用该论文获取利益,对其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留校察看处分。李娟和其他作者对论文实验、撰写、发表等过程均不知情。
七、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冷吉燕作为通讯作者、杜健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两篇论文“Astragaloside IV protects cardiomyocytes from hypoxia-induced injury by down-regulation of lncRNA GAS5”和“Silence of LncRNA GAS5 Protects Cardiomyocytes H9c2 Against Hypoxic Injury via Sponging miR-142-5p”。经调查,杜健存在编造研究过程行为,冷吉燕和其他作者对此不知情,但对数据审核不严。
对杜健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对冷吉燕和其他作者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八、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付艳作为通讯作者、邵文静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DLEU1 contribut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endometrial cancer by sponging miR-490 to regulate SP1 expression”。经调查,论文第一作者邵文静存在编造研究过程的行为,付艳和其他作者对此不知情,但对数据审核不严。
对邵文静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追回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对付艳和其他作者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追回付艳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
九、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张超作为通讯作者、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姜睿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Phosphorylation of histone H4 at serine 1 is associated with GCN5 and mediates autophagy in osteosarcoma bone cell line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购买实验数据的行为。
对张超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对姜睿(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9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3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
十、吉林大学第二医院曲辑作为通讯作者、李忱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Silence of lncRNA MIAT protects ATDC5 cells against lipopolysaccharides challenge via upregulating miR-132”。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的行为。
对曲辑和李忱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十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季有波作为通讯作者、金辉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Resveratrol Protects Murine Chondrogenic ATDC5 Cells Against LPS-Induced Inflammatory Injury Through Up-Regulating MiR-146b”。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的行为。
对季有波和金辉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追回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撤销季有波副主任医师职务;金辉作为在籍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赵英浩作为通讯作者、张堃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MiR-22 inhibits lung cancer cell EMT and invasion through targeting Snail”。经调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的行为。
对赵英浩和张堃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撤销赵英浩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撤销张堃主管技师职务;追回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
十三、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张汉阳作为通讯作者、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王杨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Lipopolysaccharides-mediated injury to chondrogenic ATDC5 cells can be relieved by Sinomenine via downregulating microRNA-192”,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代投、购买实验数据的行为。此外,王杨作为通讯作者兼第一作者发表论文“Knockdown of lncRNA MEG3 inhibits viability, migration and invasion and promotes apoptosis by sponging miR-127 in osteosarcoma cell”,经调查,该论文存在买卖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张汉阳(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王杨(与另外8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终身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终身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
对其他作者孔大亮(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十四、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李东原作为通讯作者、许东辉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MEG3 inhibits proliferation and migration but induces autophagy by regulation of Sirt7 and PI3K/AKT/mTOR pathway in glioma cell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李东原(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撤销主任医师职务。
对许东辉(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其他作者池国男(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十五、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赵绮旎、尹立全作为通讯作者,徐海明、刘龙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Intermedin attenuates cardiomyocytes hypoxia‐injury through upregulating long noncoding RNA MALAT1”。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徐海明(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赵绮旎、尹立全、刘龙对购买论文数据不知情,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十六、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李祎作为通讯作者、刘昊川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microRNA-203 promotes proliferation, differentiation, and migration of osteoblasts by upregulation of Msh homeobox 2”。经调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李祎(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刘昊川(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作为在职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七、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王尧、王永刚作为通讯作者,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王永琨、吉林大学第一医院梁婷婷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PEG10 facilitates bladder cancer cells proliferation, migration, and invasion via repressing microRNA-29b”。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的行为。
对王永琨(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有效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王尧、王永刚和梁婷婷对编造研究过程不知情,但对相关数据审核不足;对王尧给予通报批评,对王永刚和梁婷婷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十八、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王文军作为通讯作者、刘美含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Nimotuzuma restrains proliferation and induces apoptosis in human osteosarcoma cells by regulation of EGFR/PI3K/AKT signal pathway”。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王文军(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8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刘美含(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
对其他作者张静哲(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十九、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尹德馨、孙大军作为通讯作者、李叶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Curcumin ameliorates atherosclerosis through upregulation of miR-126”。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篡改数据的行为。
对尹德馨(与另外6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终身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3年;撤销副主任医师、副教授职务。
对孙大军(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8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李叶舟(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作为在籍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十、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应洪亮作为通讯作者、张翘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Green tea polyphenols attenuate LPS-induced inflammation through upregulating microRNA‐9 in murine chondrogenic ATDC5 cell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编造研究过程的行为。
对应洪亮(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张翘(与另外2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二十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刘龙作为通讯作者、张景泽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MicroRNA-132 protects H9c2 cells against oxygen and glucose deprivation‐evoked injury by targeting FOXO3A”。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张景泽(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对其他作者宫立程(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追回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作为在籍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刘龙对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不知情,给予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二十二、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孙海作为通讯作者、孙岩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Propofol exerts anticancer activity on hepatocellular carcinoma cells by raising lncRNA DGCR5”。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孙海(与另外3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8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孙岩(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二十三、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石少敏作为通讯作者、刘美含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Long noncoding RNA HAGLROS regulates cell apoptosis and autophagy in lipopolysaccharides-induced WI-38 cells via modulating miR-100/NF-κB axis”。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石少敏(与另外1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6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
对刘美含(与另外4篇论文合并处理)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7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24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2年;撤销副主任医师职务。
二十四、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齐迎梅作为通讯作者、李然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Knockdown of ANRIL aggravates H2O2-induced injury in PC-12 cells by targeting microRNA-125a”。经调查,该论文存在购买论文数据的行为。
对齐迎梅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追回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科研奖励。
对李然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取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申报资格5年;取消2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职务、职称晋升申报资格1次;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禁止参加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1年。
2021年年初、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技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部委曾联合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全文分享如下:
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提高医学科研人员职业道德修养,预防科研不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医学科研行为,是指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药学、中医学与中药学等学科领域开展的涉及科研项目申请、预实验研究、研究实施、结果报告、项目检查、执行过程管理、成果总结发表、评估审议、验收等环节中的行为活动。
第三条 所有从事医学科研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医学科研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追求真理、实事求是,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和学术规范,尊重同行及其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 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范,开展常态化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培育科研诚信的机构环境。
第二章 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
第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科研伦理准则,主动申请伦理审查,接受伦理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进行项目申请等科研与学术活动时,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学历、工作经历、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证明、引用论文、专利证明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采集科研样本、数据和资料时要客观、全面、准确;要树立国家安全和保密意识,对涉及生物安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中,应当诚实记录研究过程和结果,如实、规范书写病历,包括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依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信息。
第九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涉及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树立公共卫生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在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开展研究,病原采集、运输和处理等均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传染病、新发或疑似新发的传染病例,留存相关凭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研究结束后,对于人体或动物样本、毒害物质、数据或资料的储存、分享和销毁要遵循相应的生物安全和科研管理规定。
论文相关资料和数据应当确保齐全、完整、真实和准确,相关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后1个月内,要将所涉及的原始图片、实验记录、实验数据、生物信息、记录等原始数据资料交所在机构统一管理、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动物实验中,应当自觉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严格选用符合要求的合格动物进行实验,科学合理使用、保护和善待动物。
第十二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开展学术交流、审阅他人的学术论文或项目申报书时,应当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遵守科技保密规则。
第十三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引用他人已发表的研究观点、数据、图像、结果或其他研究资料时,要保证真实准确并诚实注明出处,引文注释和参考文献标注要符合学术规范。在使用他人尚未公开发表的设计思路、学术观点、实验数据、生物信息、图表、研究结果和结论时,应当获得其本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同时要公开致谢或说明。
第十四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著作过程中,要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和学术论文投稿、著作出版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署名应当按照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据实署名和排序,无实质学术贡献者不得“挂名”。
第十五条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在指导学生或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科研活动时要高度负责,严格把关,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
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对使用自己邮箱投递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对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负责,并不得侵占学生、团队成员的合法权益。
学生、团队成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不端行为的,同意参与署名的导师、科研项目负责人除承担相应的领导、指导责任外,还要与科研不端行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六条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认真审核拟公开发表成果,避免出现错误和失误。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承认并予以更正或撤回。
第十七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项目验收、成果登记及申报奖励时,须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包括发表论文、文献引用、第三方评价证明等。
第十八条 医学科研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参加科技评审等活动时,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以及保密、回避规定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不得违规谋取私利,不参加自己不熟悉领域的咨询评审活动,不在情况不掌握、内容不了解的意见建议上署名签字。
第十九条 医学科研人员与他人进行科研合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诚信义务和合同约定,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和奖项等时应当根据合作各方的贡献合理署名。
第二十条 医学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虚报、冒领、挪用科研资金。
第二十一条 医学科研人员在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中应当秉持科学精神、坚守社会责任,避免不实表述和新闻炒作,不人为夸大研究基础和学术价值,不得向公众传播未经科学验证的现象和观点。
医学科研人员公布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研进展应当经所在机构同意,推广转化科技成果不得故意夸大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不得隐瞒技术风险,要经得起同行评、用户用、市场认可。
医学科研人员发布与疫情相关的研究结果时,应当牢固树立公共卫生、科研诚信和伦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疫情防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医学科研人员学术兼职要与本人研究专业相关,杜绝无实质性工作内容的兼职和挂名。
第三章 医学科研机构诚信规范
第二十三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制定完善本机构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具体要求,并认真组织相关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调查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十四条 医学科研机构要主动对本机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
调查应当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当与涉事人员当面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医学科研机构要通过机构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对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学术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或委托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机构医学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医学科研机构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对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科研不端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七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研论文和成果发表的署名管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无实质性贡献挂名的责任;要建立健全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要妥善管理本机构医学科研相关原始数据、生物信息、图片、记录等,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内医学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人员奖励奖金、临床工作考核等挂钩,对在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内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医学科研人员,要及时警示提醒;对学术期刊预警黑名单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医学科研人员职业培训和教育体系,不断完善教育内容及手段,营造崇尚科研诚信的良好风气与文化。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大项目、人才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谈话提醒,加强教育。
第三十条 医学科研机构在组织申请科研项目和推荐申报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时,应当责成申报人奉守科研诚信,可以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并公示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医学科研机构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当将处理决定及时报送科研诚信主管部门,并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成果奖励、评审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医学科研机构应当对涉及传染病、生物安全等领域的研究及论文、成果进行审查,评估其对社会及公共卫生安全的潜在影响,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医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及科研管理人员等应当率先垂范,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他人科研成果和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科技部、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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