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效益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县农村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大力推动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南疆四地州村党组织和带头人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新党办发〔2020〕32号)及《关于印发<和硕县2020年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硕党办发〔2020〕16号)精神,结合和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效益奖励资金,主要是指村级集体经济当年经营性收入增收的 20%,用于奖励村干部。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主要指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销售物资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效益奖励应当围绕农村经济建设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五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稳定村干部队伍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激发村干部内生动力相衔接,与增强村干部岗位吸引力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村干部。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中奖励的村干部,主要指村“两委”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一)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
(二)非正常离任的;
(三)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四)年终考核不定等次的;
(五)正在接受组织或司法机关调查的;
(六)其他不宜享受当年奖励情形的。
第七条 到村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经乡村两级研判后,可以参照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效益奖励标准发放考核奖励。
第八条 各乡镇要以实施效益奖励为契机,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增强村“两委”岗位吸引力。
第九条 对村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过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客观公正分析把握,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可以发放奖励;不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奖励不予发放。
第三章 资金核算
第十条 效益奖励资金由各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进行具体核算,农业农村局做好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因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收入的,不得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金额原则上应是村集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获得的经营性收入增收部分的 20%,包括:
(一)从事生产、服务等经营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承包、租赁收入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收益;
(四)其他经营性收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核实的收入)。
统计范畴为当年收入当年入账的资金,并剔除收入成本。
第十三条 计算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时,20%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各项收入:
(一)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各界捐赠;
(二)扶贫资金投入到企业、合作社的资金;
(三)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其他与村级集体经济无关的收入。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的增量,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当年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减去上一年度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以账户平台实际到账为准)。增量出现负增长或与上一年度收入 持平时,当年没有奖励,下一年度核算增量时,不以上一年作对比,“收入增量”等于“下一年度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减去“近三年内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最高值”。
第十五条 实施效益奖励时,要充分考虑村级债务情况,没有主动化解债务的,不予实施奖励。
第十六条 设置奖励上限,每人每年奖励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组织部牵头成立效益奖励联审小组,组成单位及职责分工包括:组织部门主要审查奖励对象身份情况。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审查村级集体经济全年收入情况,对乡镇审核上报的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财政部门主要针对村级债务偿还情况并参照村组干部候选人联审工作的审查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纪委监委、政法、统战、公安、司法、民政、信访、卫健、住建、教育等部门参照村组干部候选人联审工作审查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各乡镇审核村级制定的效益奖励分配方案,组织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效益奖励须经村“四议两公开”通过、乡镇审核同意、县级把关后,由乡镇组织发放。
(一)村级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村党组织,每年初经村“四 议两公开”通过,向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奖 励分配方案、奖励人员及金额等。要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原则,
逐人分析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参与度、贡献力等,认真研判确定发放的人数、每人奖励的金额。
(二)乡镇审核。乡镇党委要及时成立由纪检、组织、财政等站所组成的审核组,对上报村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干部的绩效情况以及奖励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核,审核情况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乡镇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书面批复形式反馈至申报村。
(三)县级把关。乡镇审核情况在提交乡镇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前,将审核情况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奖励分配方案送审。农业农村局具体审查分配方案,联审小组部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统一汇至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以书面形式告知乡镇审核结果。
(四)奖金发放。乡镇反馈后,村党组织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乡镇派员参加。表决通过后,在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问题的,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统计)发展中心(财政所)将奖励资金,发放至个人。鼓励村干部将奖励资金优先用于本人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备案管理。各村要将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分配方案落实情况及时报乡镇备案;乡镇要及时汇总年度奖励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组织部、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乡镇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到资金到人、管理到人、核算到人、责任到人,落实资金管理各项要求。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公示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管理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村级集体经济效益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效益奖励工作由组织部会同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乡镇党委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部会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中共和硕县委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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