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讯 记者昝娟娟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日前发布关于举行《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听证会的公告,拟定于近期对《草案》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专用标志由比例图案加注“文山三七”文字组成,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必须向州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将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由比例图案加注“文山三七”文字组成
《草案》中的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范围内种植加工的文山三七,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包括文山三七主根、剪口、筋条、毛根、花、茎叶、粉、切片产品。
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所有权属于文山州人民政府,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必须向州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初审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登记并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专用标志由比例图案加注“文山三七”文字组成,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标注专用标志的规格、式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标志。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文山三七产品标签、包装、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相关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标注的位置、大小及加贴或印刷方法经州质监局审核后方可使用。
同时,依托国家中药材(三七)流通追溯系统建立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二维码电脑(网络数据)管理系统,提供自动查询,对产品质量和文山三七专用标志使用实施全程可追溯管理和监督。
2年内未使用专用标志将注销使用资格
在专用标志保护和监督方面,《草案》规定,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州质监局填报本年度《文山三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并报告产地变更情况。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州质监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擅自使用、伪造文山三七名称或者文山三七专用标志;转让、出租、出借、买卖文山三七专用标志;使用与文山三七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文山三七等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申请使用专用标志条件
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生产经营者的三七产品的原材料种植地必须为GB/T19086《地理标志产品 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划定的范围内,加工或经营场地在文山州行政辖区内;
按照文山三七国家标准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有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声誉良好,具有科学合理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出库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检验制度;
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合格,保证计量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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