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49条:供用电合同条款

第六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如下: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主要内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二)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四)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五)合同的有效期限;(六)违约责任;(七)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

以上是法律法规中对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规定。由于用电人的广泛性和普遍性,供电人不可能与每一个用电人进行磋商,因此供电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用电人有选择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权利,但一般不得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当然,另一方面,考虑到供电主体在交易中更具有优势地位,法律对于供电人的权利义务也作了必要的限制,如上一篇文章中讲到的供电人不得随意中止、解除合同等,以防止供电人利用垄断地位,侵害社会大众的利益,这也是供用电合同公益性的体现。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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