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制 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2〕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改革,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重庆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制 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95号)等文件精神,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切实提升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负面清单”管理是对重庆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科研项目,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对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支出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探索,坚持“绩效优先、诚信为本、监管并重”的管理原则,试点运行、稳妥推进。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题及调整等管理工作按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行“包干制 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有良好的科研信用,项目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实行“包干制 负面清单”管理。

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其他需要纳入“包干制 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根据每年的重点任务安排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指用途包干和使用包干。

(一)用途包干。项目经费实行定额资助,取消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经费支出不设置科目限制和具体比例限制,与项目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据实开支。

(二)使用包干。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对项目研发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据实开支报销。财政科研经费不对科研项目实施兜底,项目研究经费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筹措。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禁止支出。

(一)不得违规列支设备费:购买、试制或租赁与科研项目无关的仪器设备;购置仅用于日常办公的通用仪器设备(除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外);重复购置单位已有的大型仪器设备。

(二)不得违规列支业务费:以测试化验加工名义违规转包科研项目,变相转拨资金;委托不具备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范围不符的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并支付测试化验加工费用;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材料或日常办公耗材;列支日常办公发生的水、电、气、暖等费用以及固话费、网络费、手机充值费、邮寄费等日常通讯费用;列支与项目不相关的专利年费及申请费、版面费等;报销因私或不相关业务发生的火车票、机票、住宿、列支私家车汽油费等差旅费用。

(三)不得违规列支劳务费: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以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等方式报销套取科研经费。

(五)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六)不得列支基建费。

(七)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八)除必要的应付未付款外,不得在项目任务期外列支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恪守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使用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规范使用财政科研经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包干制 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绩效。对财政科研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规范经费管理,按期足额到位自筹科研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结果等,接受科研人员监督;按照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实行“包干制 负面清单”经费管理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结题验收管理:

(一)项目结题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项目任务验收或绩效评价提供项目财政科研经费决算表。

(二)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对终止实施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D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和违规使用的资金。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对实行“包干制 负面清单”经费管理的项目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获得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实行“包干制 负面清单”经费管理的项目适时开展监督抽查,发现涉嫌科研不端与失信行为的,根据重庆市科研诚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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