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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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有力保障了大规模铁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推动了我国铁路工程建造水平大幅提升。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加快建设质量强国、交通强国的要求。为进一步调动铁路工程监理队伍的积极性,更好发挥监理作用,努力服务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监理工作在质量强国交通强国建设中重要性的认识。

工程监理制是国家法定的基本建设制度,作为项目建设管理的延伸和补充,监理履职具有合法性、契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重视监理工作并确保监理作用的有效发挥,是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铁路建设参建各方应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落实监理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赋予工程监理相应职权,主动协调监理单位与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大力支持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按约、独立、公正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承担监理责任,按程序及时签署有关工程文件和监理工作指令;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应加强与监理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支持、配合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监理工作指令。

二、依法规范监理承发包。

单项合同监理费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发包,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并按规定使用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进行招标。监理标段的划分应结合施工标段的划分情况,具有一定规模并有利于监理工作组织实施。地质不良、地质复杂的隧道、特殊结构桥梁和大型站房工程,可设置独立监理标段进行发包;四电工程可以独立设置监理标段进行发包。招标人在发包铁路工程施工监理时,设置的监理单位资质、业绩以及总监、副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资格条件应与招标项目相匹配,不得通过抬高资格条件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符合原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关于继续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有关政策的监理企业,比照铁路工程监理资质相应等级参与有关铁路工程监理投标。

三、鼓励拓宽监理业务范围。

鼓励监理企业在做优做强施工监理业务的基础上,拓展业务范围,具备条件的可以承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立项咨询、地质勘察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工程总结、项目后评估等全过程咨询业务。鼓励建设单位创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咨询业务发包模式,投资规模不超过50亿元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委托监理企业实施项目代建,或将项目建设管理和施工监理业务合并发包给一家监理企业承担。支持设计企业发挥专业优势,积极申请铁路工程监理资质;对于同时具有铁路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可以同时承接同一项目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监理业务。

四、依法明确监理服务内容。

监理工作与相关服务开展应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事项及标准、服务期限进行。监理合同订立或实施期间,增加验收标准规定以外的旁站监理、要求派员助勤等超出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事项,建设单位应主动协商监理单位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具体服务事项、期限、工作标准、服务费用等事宜,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提供超出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监理单位应按照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在项目监理规划中列明拟实施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并严格按照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

五、合理优化监理平行检验。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项目、频次、数量开展平行检验,可以在工地独立设置监理试验室或几家监理单位联合设立试验室完成相关的试验、检测工作,也可以将平行检验的试验、检测工作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实施。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设置中心试验室,承担监理单位的平行检验所需的试验、检测工作,但应在发包监理业务时明确中心试验室设置情况、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平行检验的试件采样、送检和检测点位选定等事项应由各监理单位独立完成。

六、公平合理确定监理服务价格。

工程监理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合理设定包括监理费报价在内的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监理企业投标文件所提报的监理费用应详细列明具体组成及单价,并与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工作量、服务时间相匹配。监理单位无需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委托监理合同不应设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条款;因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等引起的监理服务内容、费用、期限变化等事宜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七、大力强化监理人员管理。

监理人员是监理企业发展的根本,也是监理工作质量的保证。监理企业应重视并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企业经营发展和监理项目需要,合理规划监理人才梯队,落实薪酬激励和人才培养制度,切实保障监理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社保、医保、公积金缴纳等权益。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开展监理工作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监理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及时办理有关执业注册手续;监理项目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监理员的,应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2014年第22号)的有关要求。

监理企业应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状况,统筹安排投标项目的拟进场监理人员,中标后应在监理规划中编制人员进退场计划,随施工进度和施工作业面的增减,动态调整人员结构和数量;上场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具体人员调整应按合同约定提前报请建设单位批准。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调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建设单位可按合同违约予以处理。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范认真开展监理工作,受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进行控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自觉遵守行业、企业的廉洁自律规定。

八、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管控。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从监理机构组建、监理工作开展直至监理工作结束全流程的项目管控制度,组织开展项目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督导检查、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掌握的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履职情况如实反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考核项目监理机构和和监理人员时,应充分考虑并核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反馈的意见情况;对考核不合格需要调整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调整说明,建设单位对此类调整应予以支持。

九、推进建立监理报告制度。

建立监理单位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情况的制度。监理单位在履职中发现存在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且施工单位不接受整改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形成专项报告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和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可结合辖区工程质量安全阶段形势需要,直接调阅有关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月报。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监理报告的违法违规线索,对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十、提升监理信息化水平。

监理单位应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鼓励监理单位开发铁路工程监理信息化系统,实时记录、生成有关监理日志、监理月报、旁站监理记录、平行检验报告等监理资料,并加强与有关建设项目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合理确定监理资料的记录形式,为监理资料信息化报送提供便利接口,减少重复记录、报送工作量,鼓励以电子化方式记录监理日记、监理日志并限时录入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已实现内业资料信息化管理的单位(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 号)规定要求的,可以直接以电子文档方式收集、归档包括监理资料在内的工程资料。

十一、严格落实监理人员责任。

监理单位应将监理人员的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及早录入“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建设单位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应及时将包括各监理标段的总监、副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的项目从业信息(项目任职时间、岗位)上传“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监理人员更换或其他监理人员退场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应及时在系统中更新有关信息,以便系统准确形成监理人员的铁路从业信息。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追究铁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时,原则上以“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有关从业信息为准。

十二、严肃查处监理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工程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综合运用监督抽查、行政约谈、通报、行政处罚、失信记录公开等监管手段,加强对铁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从业的监督。监理单位存在串通投标、出借或挂靠资质、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等行为的,监理人员存在不具备执业资格、在两个以上项目或单位从业、弄虚作假出具监理文件等行为的,铁路工程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及时认定记录公布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符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撤销注册的,应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住建部门;涉及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行业组织和单位处理。其他相关单位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及时向铁路工程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更好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行业协会要立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推广、交流先进经验,引导行业争先创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动态,搭建常态化、规范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有关铁路工程监理费用、企业成本、人员薪酬等分析测算工作,统计、分析相关市场信息,为监理市场有序竞争提供参考;鼓励行业协会加强对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实施行业自律,培育诚实守信的从业环境,共同促进铁路监理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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