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合同,进行必要的工程勘察以取得可靠的设计资料,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项目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划和设计,对概算投资、产出效益进行分析和财务评价,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2号)
《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3〕2号)
《中共湖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4号)
报告编制
1、报告适用范围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简称:政府投资项目)
2、报告编制资质要求
初步设计文件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
3、初步设计编制所需资料
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编制为例,业主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①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涵盖项目单位名称、简介;
②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可接入供电、供水、排水管网等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如有)等;
③项目用地情况;
④提供相关上位规划文本;
⑤其它相关情况说明;
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及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⑦其他相关附件(见下“审批条件”)。
审批条件与权限
1.以建设工程为例,申请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须具备下列条件:
2.已取得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3.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4.已取得土地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
5.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和综合管网规划审查意见;
6.已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核意见;
7.已完成工程勘察(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并取得具有相应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8.工程项目涉及到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已取得合格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①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分别由县级以上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审批。
②除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外,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省本级项目初步设计由省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
③除水运工程、公路(含场站)建设、水利基建项目外,省统筹资金安排建设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统筹资金安排补助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④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职能和权限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初步设计审批流程
收费标准
1、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2、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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