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民办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可以无条件退费。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多家单位联合发布实施《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明确了预收资金监管模式、存管比例、支取方式、退费方式等内容。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预先向培训学员收取培训服务费用的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全部纳入单用途预付卡服务备案范围。
监管细则明确,培训机构预收培训服务费用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预收资金监管。培训机构应将全部预收资金直接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在开通银行存管服务前,培训机构不得预收资金。支取存管资金时,要与培训服务进度相匹配,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学员确认同意支取后,于两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如果学员不同意支取,存管银行不得拨付资金。
监管细则还要求,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凭据中,要载明12项具体内容,除双方信息、预收金额、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内容、消费记录、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内容外,还要求载明退费计算方法。
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学员因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学员确认变更退费渠道。如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学员要求退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
来源 北京日报 记者 代丽丽
流程编辑 马晓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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