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研经费“放”出活力“用”出动力“管”出效力(2020科研经费)

来源:人民网-江西频道 原创稿

近日,经江西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围绕“应放尽放、以人为本、效率优先、放管结合”工作思路,从6个方面提出27条改革措施,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更大自主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营造一流科研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让科研人员从“束手束脚”变成“放开手脚”

为有效减轻科研人员编制项目预算的压力,并使科研经费的使用更为机动灵活、更加符合科研规律,《若干措施》扩大了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让科研人员从“束手束脚”变成“放开手脚”。

柔性管理科研项目预算,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必“事无巨细”。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实行“包干制”的六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再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等,对实施周期3年内的科研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100万元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只需本单位出具项目验收财务报告。分类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社会科学项目间接费用基础比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进一步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采取多种形式配备科研财务助理,“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继试剂耗材后,通用类科研仪器设备也可按规定从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

下放预算调剂权,“买酱油的钱可以用来打醋”,由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充分保障科研支出合理需要,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报销;科研经费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劳务费、维修(护)费可按实际列支,不计入当年一般性支出压减额度;因公出国(境)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实际自主开展国内差旅费包干试点。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范围,四大省属科研院基础研究和人才类科研经费试行稳定支持试点,青年人才培养资助比例不低于项目资金总额的50%。取消了结余资金只有2年的使用期限,将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实现“有钱应该发”,防止“有钱发不出”

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用于“人”的比例,做到“有钱可以发”,实现“有钱应该发”,防止“有钱发不出”,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完善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其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实行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四大省属科研院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并自主使用。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年薪制,在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核增。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允许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按70%以上比例分割现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并自主实施转化;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提取60-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团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科贷通”、科创基金等支持科技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生的科技成果自主转化。

失职失责人员严肃追责,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责

为保障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防止资金“跑冒滴漏”,《若干措施》还就压实主体责任、实施绩效管理、健全内部管理、严格经费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平衡“松绑放权”和“权责匹配”的关系,推动科研政策迅速落地落实落细。

压实项目主体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等责任,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支持政策;项目承担单位是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预算绩效全面负责。

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引导项目承担单位将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完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具体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充分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对失职失责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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