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上海市工会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工会制度)

5月2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经过本次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由原来的五十三条,增加至五十五条。

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上海市工会条例》制定于1995年,分别于1997、2002和2010年进行了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实施以来,为上海工会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对《工会法》作出修改。本次修改体现了以下三方面亮点。

(一)体现了上海工会传承红色工运基因、弘扬光荣革命历史,创新发展的特点。

修改后的条例完善了工会工作指导思想:一是为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根据《工会法》,明确工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二是为体现上海党的诞生地和工人阶级发祥地的历史地位,明确工会应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彰显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工人阶级发祥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工运基因。

三是为强化职工队伍思想建设,在工会职责中增加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发挥先进集体和职工的示范引领作用的内容。四是为推进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理念。

(二)体现了上海工会动员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的特质。

一是体现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近时期以来,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投入疫情防控工作,为打好疫情防控攻坚战作出了贡献。修改后的条例在工会职责中对发挥工人阶级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主力军作用作出规定。

二是体现工会加强组织保障、团结带领产业工人队伍的作用。结合本市强化“四大功能”、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发展“五型经济”等需要,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工会应当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主动适应城市数字化转型、创新型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需要,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三)体现了上海工会在创新工作方法上的特色。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不断适应新产业和新业态的要求,创新工作方法,运用了新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工会组织体系。明确市、区、街道、乡镇建立地方总工会,设立管委会且规模较大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可以建立市、区产业工会,在区级及以下可以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楼宇、商圈等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二是明确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应当依法确定,将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条件降低到十人以上,并强化了工会资金的监管,即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等。

三是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根据《工会法》,将工会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明确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以及街道、乡镇等工会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代表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民主协商。

强化监督,丰富维权措施。明确工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研究处理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决定时,用人单位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附有相关材料。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区总工会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有关违法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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